探鬮立嗣案

探鬮立嗣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探鬮立嗣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蔡氏宗族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蔡氏宗族中有汝加、汝勵兄弟二人,各生梓、杞二子,梓、杞俱亡,各有女贅婿而無子,不曾命繼。楊夢登乃梓之女婿,奉其岳父生母範氏之命,於蔡氏家族的山上斫伐柴木,族內子弟以“蔡氏之木,不應楊氏伐之”為藉口,群然將楊夢登等責打。狀告官府後,喚到范氏,“范氏曰:只欲依二孫婿以養老身,不願為杞、梓立後。”官府認為責打之事兼有范氏為汝加之婢,族內眾人不服之原因,“今若不為杞、梓命繼,則諸蔡紛紛,必不止於今日伐木之爭而已。已伐之木,乃范氏命之樵,委系本位所可自伐者,鬥毆亦無深傷,此事姑置勿論”。令族內尊長蔡樞等人商議立繼之事。以梓有二婿,杞有一婿之故,族人爭為杞命繼,官府只得“將楷之子燁、炤之子棅當官拈鬮,以一為梓之子,以一為杞之子。命立即立,所有兩分家業、田地、山林,仍請本縣委官從公均分,合以一半與所立之子,以一半與所贅之婿,女乃其所親出,婿又贅居年深,稽之條令,皆合均分,范氏年老無依,仰所立之子如法供養,仍眾存些小,以為范氏他日送老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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