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轉讓(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是關於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的一個名詞。是指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探礦權轉讓
  • 外文名: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
  • 轉讓:探礦權轉讓人
  • 獲得:探礦權受讓人
主體,規定,

主體

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

規定

按照《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探礦權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
②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礦權屬無爭議;
④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
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受讓人必須具備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確認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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