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政立法

法律術語。授權行政立法也是行政立法方式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的授權所進行的立法活動。

.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依據行政立法的立法權力的來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授權行政立法
  • 性質:行政立法方式的一種
  • 分類:一般授權立法等
  • 解釋:進行的立法活動
一般授權立法,特別授權立法,

一般授權立法

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憲法》第90條第2款又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地方組織法》第51條第1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特別授權立法

特別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託,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行為。特別授權立法具有下述特點:1)特別授權立法是單向的,即只能由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立法授權;2)特別授權立法的授權方和受權方都必須是憲法和組織法賦予的有立法權的機關;3)特別授權立法的“立法權”基於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決議而取得,因此承受機關取得代理權的,可以超出該機關原職責範圍內的立法權,而代行授權機關的立法權力;4)對特別授權立法的程式、內容、範圍、時間必須有所限制;5)特別授權立法不能同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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