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帳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指定交易制度
  • 城市上海
  • 領域:證券交易
  • 國家:中國
簡介,交易制度,

簡介

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帳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

交易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交易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法規及本所交易市場的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與本所交易市場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公司,為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證券營業部,為本所會員所屬的經有權部門批准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業務部); 本辦法所稱證券帳戶,為依國家規定可進行證券買賣的機構和個人以其名義在登記公司開立的用於記名證券(包括上市股票、上市基金、上市記帳式債券和其他有關權證)交易過戶的帳戶;(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本辦法所稱席位號,為證券營業部依法取得並在本所交易市場進行證券:買賣、清算、無記名證券存管的交易席位號碼(包括本所場內席位、本所異地通訊站席位、與本所聯網的各地證券交易中心席位、本所允許設立的場外大廳席位和場外報盤連線埠等): 本辦法所稱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帳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交易制度。本辦法實施後。投資者如不辦理指定交易,本所電腦交易系統將自動拒絕其證券帳戶的交易申報指令。
第二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辦理與生效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必須選擇一家證券營業部為指定交易的代理機構,並由該機構向本所電腦交易系統申報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代碼:799999);經證券營業部審核同意,也可通過該營業部的電腦自助申報系統(電話委託)自行完成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
第五條 指定交易申報一經本所電腦交易系統確認即生效。本所於當日閉市後通過成交數據傳輸系統將已確認生效的指定交易數據傳送至相關證券營業部。
第三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變更與撤銷
第六條 實行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根據需要可將其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
第七條 辦理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變更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所屬的證券營業部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該證券營業部完成向本所電腦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中報(中報代碼:799998)。
第八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中報一經本所電腦交易系統確認,指定交易的撤銷即刻生效,本所於當日閉市後通過成交數據傳輸系統將已被撤銷的指定交易數據傳送至相關證券營業部。
第九條變更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後,必須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另行選擇一家證券營業部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
第四章 證券帳戶的掛失及證券過戶
第十條 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其證券帳戶不慎遺失,應先向其指定交易偽證券營業部報失,在投資者未辦妥掛失、過戶等手續前,由該證券營業部監控報失的證券帳戶,以防止其他人用該證券悵戶在該證券營業部買賣記名證券。
第十一條 投資者到登記公司辦理掛失、補辦證券帳戶及證券過戶等手續時,須經原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證明其無交易交收違約等行為,方能按規定予以辦理。
第五章 證券營業部的職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證券營業部須根據本辦法全面指導投資者正確辦理指定交易和變更(撤銷、重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續。
第十三條 證券營業部須妥善保存全面指定交易的證券帳戶數據,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本營業部指定交易的投資者的證券帳戶被他人盜用。
第十四條 證券營業部須為指定交易投資者建立必要的交易資料庫(基本內容應包括證券帳戶號、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成交編號、成交席位號、成交數量、本次餘額、成交證券、成交時間、成交價格、買/賣等),並為指定交易投資者提供交易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證券營業部須為指定交易投資者辦理自動領取記名證券現金紅利(包括各種權益、債券利息、兌付債券本息等)業務。凡通過本所電腦交易系統派發的上述現金紅利等,證券營業部在收到該筆劃付的資金後,須將相應資金即時記入投資者的資金悵戶。
第十六條 證券營業部應為指定交易投資者提供證券帳戶記名證券餘額的對帳服務,對帳服務的實施辦法由證券營業部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證券營業部應為指定交易投資者辦理代理配股繳款業務,凡開辦此項業務,須與投資者簽訂有關協定,以明確代理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具體內容由代理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八條 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營業部有正任對指定交易投資者的交易及有關數據予以保密,並須遵守以下規定: 不得擅自動用投資者證券帳戶買賣記名證券; 不得擅自將投資者的證券帳戶予以指定或撤銷指定; 不得拖延劃撥及占用投資者的現金紅利等資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辦理投資者撤銷指定交易申請(除非因其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第六章 指定交易席位號的聯通和變更
第十九條 對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交易席位的證券營業部,必須於事前辦理所屬交易席位號的聯通手續,以便因某一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時,指定交易投資者可在該證券營業部的其他席位進行正常交易。
第二十條 證券營業部所屬交易席位的任何變靈,須按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 及時通知有關投資者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
  2. 向本所申請將被變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銷,但必須及時通知有關投資者;
  3. 向本所申請將被變更席位指定交易證券帳戶全部轉移於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營業部聯通席位號的變靈,須向本所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二條 證券營業部須對上述需辦理的相關變更手續確認無誤後,方可停止使用相關交易席位。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指定交易手續,由此導致的不能交易的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擅自使用他人證券帳戶買賣記名證券的,依法予以處罰,並承擔相應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本所將視其情況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暫停交易等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將及時予以修訂補充。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起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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