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表示意見

拒絕表示意見亦稱“放棄表示事項”。審計實施中遭受到某些人為的干擾與限制,或因故未能身臨其境並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審計工作不能按計畫實施,以及因其他因素妨礙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審計人員不能按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檢查監督時,即可拒絕表示意見。

諸如被審單位在沒有審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清倉盤點庫存商品,以及被審單位對某些審計項目自行取證等情況,審計人員就可以拒絕表示意見。一般來說,拒絕表示意見是一種抗議性的放棄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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