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隨著拉薩市房地產事業的飛速發展,物業管理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業主和物 業“矛盾”日益突出時,拉薩市制定出台了《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的《條例》共七章八十三條,對物業管理區域、管理主體,物業服務 等做了相關規定,也明確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業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背景,目標,內容,執行,

背景

不少業主對物業管理缺乏正確認識,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難;物業管 理企業對自身認識不明確、定位不準;物業管理未完全納入社區管理範疇,使得社區組織和業主自治機構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自治作用沒有發揮出來;物業服務市場 運行機制尚未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素質低下;商品住宅小區建設過程中遺留的問題對後期物業管理造成諸多困難;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服務收費標準缺乏正確認 識,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就服務和收費很難達成共識。

目標

物業服務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質價相符的原則,由委託雙方根據市場規律自主協商確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 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停水、停電或者減少服務人員、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停止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車輛停放庫(位)的,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在滿足業主需求後, 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租賃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共用的道路 或者其他場地用於車輛停放庫(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內容

首先該《條例》是在廣泛徵集拉薩市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可謂“因地制宜”。因此,《條例》在物權法的基礎上,理清了各主體 間的法律關係——一是業主之間的建築物區分所有以及不動產相鄰關係;二是業主與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民事契約關係;三是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 務企業的行政管理關係。
其 次,關於物業管理區域(小區)也有了明確劃分。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的很多糾紛均根源於物業前期規劃建設階段,如小區的劃分、調整問題,小區配套建設不齊 全,房屋質量問題等。這些開發建設階段的遺留問題一旦形成,往往難以在短期內解決,業主常常將此責任轉嫁給物業服務企業,引發、激化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矛 盾。因此,條例為了從源頭上防範、減少此類問題的發生,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專門設立專章,強化物業的前期監管。
另外,就當前物業管理實踐中,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財產的維護意識、公共責任意識要么淡漠不清,要么非份曲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的難以成立,有的成立後的矛盾反而更難調處等突出問題作了補充和細化。
當 然,《條例》關於物業管理服務和物業的使用與維護也作了系統規定。例如關於物業管理的承接驗收、移交、退出機制和物業投訴,還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 業、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業管理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同時,《條例》將物業管納入社區管理範疇,按照“條塊結合”指導原則,給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賦予更多的職能職責,為其織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執行

該《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屆時,2009年制定的《拉薩市物業管理辦法》也將自行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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