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進核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進核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98年09月25日,於維也納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8年09月25日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維也納
  憶及國際原子能機構(以下稱“機構”)的法定職能是鼓勵和援助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發展和實際套用,而通過採用“發展的夥伴”概念促進機構
成員國之間的技術合作能夠履行這項職能;
考慮到締約國願意在機構的主持下締結一項地區協定以鼓勵和加強技術合作活動;
締約國茲協定如下:
第I條目標
1.締約國承諾在機構的主持下通過各自適當的國家機構促進、扶植、協調和實施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核科學技術培訓、研究、發展和套用合作活動。
2.本協定應稱作“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進核科學和技術地區合作協定”,並以首字母縮寫詞“ARCAL”稱謂。
第II條代表會
1.締約國應指定各自的常駐ARCAL代表。這些代表(以下稱“ARCAL代表”)應組成“ARCAL代表會”(以下稱“BAR”),為該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
2.“BAR”應負責:
i.制定ARCAL的政策、準則和戰略;
ii.制定實現本協定目標所必要的法律條例,包括ARCAL的程式手冊和IAEA的財政安排;
iii.每年審查和核准“ARCAL技術協調委員會”(以下稱“ATCB”)交其審議的ARCAL計畫和項目,包括各計畫和項目的資源分配;
iv.確定ARCAL與不是本協定締約國的國家、其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的關係。
第Ⅲ條技術協調委員會
1.每一締約國應指定一名高級官員擔任“國家協調員”。
2.這些ARCAL國家協調員應組成“ATCB”,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
3.“ATCB”應負責:
i.執行“BAR”批准的決定;
ii.就ARCAL的技術方面向“BAR”提供諮詢;
iii.每年編制和提交ARCAL計畫和項目(包括各自的資源分配)供“BAR”審議;
iv.每年評定ARCAL計畫和項目的執行情況,以便就這些計畫和項目的繼續、改進或結束向“BAR”提出建議。
第IV條締約國的義務
1.每個決定參加某一ARCAL項目的締約國都承諾以下述方式對項目的適當執行作出貢獻:
(a)捐獻資金和/或捐助實物;
(b)提供其管轄下的適當設施、設備、材料和專門知識。
2.每個參加某一ARCAL項目的締約國都承諾按照其國家司法制度採取確實有利於另一締約國或機構委派參加該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其領土內開展活動的必要措施。
3.每個參加某一ARCAL項目的締約國都承諾通過機構向“ATCB”提交關於該項目執行狀況的年度報告。
4.每一締約國都應向“BAR”提供被認為必要的關於所述項目的任何附加資料。
5.每個參加某一ARCAL項目的締約國都承諾按照其國家司法制度在該項目執行期間實施機構的安全規定和條例。
第V條機構的義務
1.機構應根據可獲得資源情況,通過其技術合作和其他計畫,支持按照本協定確定的ARCAL計畫和項目。機構提供技術合作和機構其他計畫的指導原則、規定和程式應酌情適用於任何這類機構援助。
2.為實現本協定的目標,根據“BAR”和“ATCB”的建議,機構應履行以下秘書處職能:
i.協調締約國之間的活動;
ii.將締約國和外部捐助者對ARCAL的捐款在ARCAL項目和參加這些項目的締約國之間進行分配;
iii.採取對執行ARCAL項目可能必要的各類措施;
iv.每年編制執行ARCAL項目的活動計畫;
v.為“BAR”和“ATCB”會議的召開、籌備和組織安排以及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工作提供行政支持;
vi.在列入ARCAL活動計畫的專家會議的組織、資金來源和會議進行方面給予協助;
vii.彙編和分發締約國提交的報告;
viii.每年編寫一份關於ARCAL計畫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此報告提交“ATCB”和“BAR”;
ix.對ARCAL項目的監督提供行政支持。
3.經“BAR”同意,機構可請不是本協定締約國的國家、其他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通過提供資金和/或適當的實物捐助幫助發展ARCAL活動。
4.機構經與“BAR”協商應按照機構的《財務條例》和其他適用的規定管理這些捐款。機構應為每項捐款保持單獨記錄和帳戶。
第VI條民事責任
機構、不是本協定締約國的國家、其他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根據本協定所述條款和條件參加ARCAL計畫和項目時,無須對ARCAL計畫和項目的安全執行擔負責任。
第VII條和平套用
每個締約國都承諾根據本協定接受的任何援助都應當遵照機構《規約》僅用於和平目的。
第VⅢ條情報保密
每個締約國都應保證,一締約國委派參加ARCAL項目的任何人員不經另一締約國書面同意不得泄露由於他/她接觸某設施而得到的任何信息。
第IX條爭端的解決
對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的任何爭端,應採用爭端各方均能接受的和平解決方式加以解決。
第X條簽署和加入
1.本協定應自1998年9月25日起至生效前在維也納機構總部開放供所有屬於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機構成員國簽署。
2.本協定應經簽署國批准。
3.未簽署本協定的國家可在協定生效後加入。
4.批准書或加入書應交本協定保存者--機構總幹事--保存。
5.機構應將本協定的每一簽署日期、交存每份批准書和加入書的日期及生效日期立即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第XI條生效
本協定應在10個成員國交存了批准書後生效。本協定有效期應為10年,如成員國一致同意可延長5年。
第XII條退約
1.任何締約國在書面通知保存者至少6個月後可退出本協定,保存者應將此事通知所有締約國。
2.任一締約國退出本協定後,在它參加的項目完成之前仍應受它在有關這類項目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約束。
第XⅢ條過渡安排
在本協定開放供簽署和加入時參加ARCAL活動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在獲得締約國身份所必要的時期內應保持其權利和義務。這段時期不應超過5年。
1998年9月25日於維也納簽訂,原文為西班牙文和英文,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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