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對已經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等進行拆除的工程。按拆除的程度,分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拆除工程
  • 外文名:demolition
  • 屬性:建築施工
  • 特點:流動性、危險性、露天作業
  • 技術規範:《JGJ 147-2004》
  • 設備:液壓錘、液壓剪、挖掘機等機械
拆除工程概述,分類,施工特點,總 則,一般規定,施工準備,安全措施管理,安全技術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拆除工程相關要求,

拆除工程概述

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的加快,舊建築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結構也從磚木結構發展到了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板式結構等,從房屋拆除發展到煙囪水塔、橋樑、碼頭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拆除。因而建(構)築物的拆除施工近年來已形成一種行業的趨勢。

分類

按拆除的標的物分,有民用建築的拆除、工業廠房的拆除、地基基礎的拆除。機械設備的拆除、工業管道的拆除、電氣線路的拆除、施工設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來的建築構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為毀壞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築物和拆除物的空間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施工特點

1、作業流動性大;
2、作業人員素質要求低;
3、潛在危險大:
1)無原圖紙,制定拆除方案困難,易產生判斷錯誤;
2)由於加層改建,改變了原承載系統的受力狀態,在拆除中往往因拆除了某一構件造成原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力學平衡體系受到破壞而造成部分構件產生傾覆造成人員傷亡。
4.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5.露天作業。

總 則

1,0.1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確保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在拆除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結構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規範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範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資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 建築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1.0.5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向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一般規定

2.0.1 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定設專職安全員,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2.0.2 施工單位應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區域設定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誌,圍擋高度不低於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築與交通道路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
2.0.4 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授預案。
2.0.5 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0.6 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2.0.7 作業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2.0.8 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採取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2.0.9 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應設定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施工準備

3.0.1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0.2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築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築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3.0.3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 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3.0.4 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防護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施工。
3.0.5 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築安全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
3.0.6 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築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後方可施工。
3.0.7 在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措施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的孔洞應封閉。
4.1.3 人工拆除建築牆體時,嚴禁採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築的圍欄、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築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築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後,再進行拆除。
4.1.5 拆除梁和懸挑構件時,應採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4.1.6 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剔鑿出鋼筋,使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再採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4.2 機械拆除
4.2.1 當採用機械拆除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築,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築,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 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築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迴轉、行走。
4.2.4 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 採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台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台起重機同步作業。
4.2.6 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規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4.2.7 拆除鋼層架時,必須採取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後,方可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採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於穩定狀態。
4.2.8 拆除橋樑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攔等。
4.3 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4.3.2 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範圍和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4.3.3 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爆炸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3.4 運輸爆炸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定路線運輸。
4.3.5 爆炸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准,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築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採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牆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4.3.7 對煙囪、水塔類構築物應採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築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範圍鋪設緩衝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4.3.8 為保護臨近建築和設施的安全,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建築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應採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採用複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採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定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3節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執行。
4.4靜力破碎
4.4.1 進行建築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採取靜力破碎的方法。
4.4.2 採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後,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4.4.3 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磚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4.4.5 靜力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4.5安全防護措施
4.5.1 拆除施工採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設計方案搭設,由有關突然人員驗收後方可使用,水平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4.5.2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類別逐項查驗,並有驗收記錄。
4.5.3 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正確使用。
4.5.4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並設定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誌,應派專人監管。
4.5.5 施工單位必須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技術管理

5.0.1 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准後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准方可實施。
5.0.2 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
5.0.3 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後,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築。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5.0.4 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契約,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5.0.6 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拆除工程施工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技術交底;
4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5勞務用工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6機械租賃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5.0.7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的有關規定執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文明施工管理

6.0.1 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清運渣土的作業時間應遵循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6.0.2 對地下的各類管線,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定明顯標識。對水電氣的檢查井、污水井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0.3 拆除工程施工時,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噪聲的措施。
6.0.4 拆除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將渣土清運出場。
6.0.5 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動火時,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後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後應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後,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6.0.6 拆除建築時,當遇到易燃、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

拆除工程相關要求

1.建築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2.拆除工程簽訂施工契約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督促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②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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