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運通判

官名。清代漕運職官之一。掌漕船的管理及漕糧的押運。秩正六品。押運本應是糧道之職責, 因糧道在各任所董理運務, 無暇顧及,而委以地方之佐貳官,由漕運總督會同各該省督撫,於各省通判內選委。清代共設押運通判十九人,其中山東一人,河南一人,江南七人(舊制五人,乾隆元年增設二人), 浙江三人, 江西二人(原設一人,乾隆元年增一人),浙江三人,湖北一人(舊制四人,乾隆元年裁去三人),湖南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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