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稅加價是清代鹽稅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抵稅加價
- 類別:清代鹽稅之一
抵稅加價,亦稱“抵補藥稅”、“通行加價”、“抵補土藥稅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定產鹽省份每鹽一斤暫加價四文,統限當年七月起徵收。所收銀兩一半解部,抵補練兵經費;一半劃歸產鹽銷鹽省份,勻撥濟用。
抵稅加價是清代鹽稅之一。
抵稅加價是清代鹽稅之一。抵稅加價,亦稱“抵補藥稅”、“通行加價”、“抵補土藥稅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定產鹽省份每鹽一斤暫加價四文,統限當年七月起徵收。所收銀兩一半解部,抵補練兵經費;一半劃歸產鹽...
外銷加價 外銷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兩浙各地徵收的未報戶部的歷次加價。共分四款:一是外銷鹽斤加價,年約征銀5 000餘兩;二是外銷償款加價加課,年約征銀3萬餘兩;三是外銷浙餉加價,年約征銀1萬餘兩;四是外銷抵稅加價,年約征銀2萬餘兩。均存儲運庫,留作本省緊要之需。
江南加價 江南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兩江總督端方奏準,淮鹽每斤除戶部擬抵稅加價四文,勻撥產鹽省份一文外,再加價二文。按月由甲商匯收繳司,再由司發交省城商號承領,匯交江蘇提學司衙門兌收。年征銀六萬餘兩,全數劃歸江南濟用,專門用於辦學。
抵稅加價 抵稅加價是清代鹽稅之一。抵稅加價,亦稱“抵補藥稅”、“通行加價”、“抵補土藥稅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定產鹽省份每鹽一斤暫加價四文,統限當年七月起徵收。所收銀兩一半解部,抵補練兵經費;一半劃歸產鹽銷鹽省份,勻撥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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