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稅加價

抵稅加價,亦稱“抵補藥稅”、“通行加價”、“抵補土藥稅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定產鹽省份每鹽一斤暫加價四文,統限當年七月起徵收。所收銀兩一半解部,抵補練兵經費;一半劃歸產鹽銷鹽省份,勻撥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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