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公社

抗癌公社

抗癌公社是張馬丁先生創立的一個旨在解決癌症醫療費的民間組織。這個組織採用了創新的辦法解決癌症醫療費問題,為每個不幸患癌的成員籌集30萬元醫療費用。抗癌公社是一種模式,是一種創新,它有完整的網際網路基因,體現了網際網路的本質和潛力,它體現了“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理念,使權利與義務完全統一,使資金100%的得以利用,是一種可行的對抗大病的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癌公社
簡介,特點和優勢,權利與義務,專家評價,

簡介

抗癌公社原名互保公社,是張馬丁先生創立的一個旨在解決癌症醫療費的民間組織;這個組織採用了創新的辦法解決癌症醫療費問題,為每個不幸患癌的成員籌集30萬元醫療費用。
可以把“抗癌公社”理解為一個對抗癌症的合作社、利益共同體、抱團互助組織,幾萬人互相約定,你若患癌我捐你幾塊錢,我若患癌你們捐我幾塊錢,幫患癌者籌集30萬,沒患癌的人得到安心和保障。抗癌公社設計了一套規則將這個道理制度化、紀律化,使之有效運行,解決萬一患癌後的醫療費問題。公社不設立基金,資金從捐助人直達患癌者。
假設抗癌公社成員達到6萬名,如果不幸患癌,將得到其它成員每人5元的援助;當其它成員患癌,您須通過抗癌公社網站提供的支付通道,使用支付寶賬戶向其援助其5元錢。捐助是從成員到成員,不經抗癌公社,抗癌公社亦不設立基金。
而成員如果達到10萬名,如果有人患癌,只需要每名成員3元,即可為其籌集30萬;如果成員達到30萬,那每名成員僅需1元。
抗癌公社已經將這一原理制度化、紀律化、標準化,有一套機制增強可行性和防範風險,比如:
——參加抗癌公社,須經過1年觀察期;
——不助人,則視為自動退出公社;
——不設立基金,會員捐助是p2p的,通過支付工具從捐助人直接到受捐人,不需要擔心有人從中截留;
——根據成員數量動態的捐助金額;
——成員患癌後病情是公示的,經過公證的;
——成員隨時可以主動退出、放棄捐助而自動退出互保公社,權利與義務同時中止,跟道德及誠信無關;
——完全基於支付寶,實名認證和資金流轉都有據可查,對於成員捐助也更加方便;
截止2015年9月16日,抗癌公社已經達到207000人

特點和優勢

0費加入
不用預繳,沒人生病就沒有任何費用
0收費
平台免費提供,中間無抽成
0限制
隨時可退出公社,沒有任何壓力
30種大病
癌症、白血病在內的常見大病都在範圍: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后遺症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個肢體缺失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腦腫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深度昏迷
雙耳失聰
雙目失明
癱瘓
心臟瓣膜手術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嚴重腦損傷
嚴重帕金森病
嚴重Ⅲ度燒傷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語言能力喪失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主動脈手術
嚴重多發性硬化
嚴重1型糖尿病
惡性葡萄胎(女性)
系統性紅斑狼瘡(女性)
嚴重原發性心肌病
30萬+
最高獲得35萬,並可根據需求提升
3元-
每次資助病人少於3元,無壓力
抗癌公社的亮點在於免費加入,無任何管理費,資金直達公開透明,當有社員在罹患包括癌症在內的30種大病以及身故時,其他社員為其募集最多30萬的資金,無人患重疾則無任何資助。

權利與義務

義務
當有社員在度過等待期後首次確診包括癌症在內的30種大病以及身故時,您需要資助其不超過3元的一筆錢,計算公式為:受助人權利除以公社人數;未成年社員需由家長代履行費用的一半。
權利
加入時在40歲以下的,至65歲之前:癌症時權利為30萬,29種大病時10萬,意外或疾病身故時10萬;
加入時在40(含)-49歲的,至65歲之前:癌症時權利為15萬,29種大病時4萬,意外或疾病身故時10萬;
加入時在50(含)-59的,至65歲之前:癌症時權利為4萬,29種大病時1萬,意外或疾病身故時10萬;
加入時在60(含)以上者或社員至65歲後,以“爸媽互助社”權利和義務為標準。
(社員權利與加入公社時的年齡有關,在加入公社時根據當時年齡一次性確定權利。從2016年2月起,社員權利不再是一次性賦予,而是逐日賦予。社員的權利平均分散到730天裡每天累計。

專家評價

著名經濟學家胡景北:我認為抗癌公社最大的特點是取消了投保者和得益者或捐贈者和受捐者之間的黑箱。保險公司、紅十字會等都是這樣的黑箱。黑箱總要耗成本,很大一部分保費或捐贈被這些黑箱用掉了。抗癌公社則讓捐贈金錢在捐贈者和受捐者之間直接流動,一個創新。
社會評論家楊朝清:如果說傳統的慈善注重單向度的“給予”,現代的公益則強調雙向度的“參與”。“抗癌公社”不僅搭建了社會互動的參與平台,還促進了愛心事業形式和內容的雙重創新;更為關鍵的是,通過“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將鬆散的社會成員打造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和關係共同體。(北京晨報)
華南師範大學教授談方:此舉首先是一種社會公益心的表現,其次是對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無論是西方已開發國家,還是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都不發達的中國,都不可能完全涵蓋所有公民的醫療保障需求,這樣的互助形式也值得提倡!
著名刑辯律師、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青松:“抗癌公社”是一種基於互助性質的團體,他們的行為沒有融資利益的存在,而是幫助特定需要幫助的個人。不涉及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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