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貨幣風險保險法

投保貨幣風險保險法是指一國進出口企業,只要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給專門的外匯保險機構,當它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時,就會得到保險機構補償的一種業務。

對於受險部分的期限特別長的外匯風險,可以採取投保貨幣風險保險的方法。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的外匯保險,只要交足保險費,當蒙受外匯風險損失時,保險機構就會給予賠償。例如日本保險制度就規定,設備出口商和向海外提供技術者等長期外幣債權持有者可以投保匯率變動保險;保險期限從保險契約簽訂後的第三年開始,最長不能超過十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保貨幣風險保險法
  • 外文名:Currency risk insurance insurance law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適用:進出口企業
投保貨幣風險保險法的做法
西方許多國家都有外匯風險保險制度,這屬於進出口保險的和種,只要符合匯率變動保險制度的條件,企業便函可以按規定投保。
其一般的做法是:投保企業向保險機構提供有關單據證明,並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保險機構對投保企業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加以規定。若匯率波動在規定的幅度內,保險機構對投保企業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超過規定幅度的損失則不負賠償現任;若因匯率變動超過規定幅度而產生收益,由該收益歸保險機構所有。通過投保外匯風險,進出口商即使軟貨幣計價成交,在一定幅度內,匯率波動的損失仍然可以獲得補償。由於外匯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被子轉嫁給了保險機構,一方面企業可以擴大貿易,另一方面保險機構也可以得到保險收益。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對某些外匯風險提供保險服務。但各國做法不同,保險標的也不同。例如,日本只對長期外幣債權持有者中的設備和零配件出口商以及向海外提供技術者提供保險服務;服務範圍公限於給日元升值範圍在3%~20%之間時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即日元升值幅度不超過3%不能補償,匯差損失超過20%的部分也不能補償;適用的幣種公限於美元、英鎊、馬克、法國法郎。
作為“獎出限入”政策的一部分,許多國家的政府都設有專門的機構辦理匯率風險保險業務。參加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所開辦的匯率保險,是控制外匯風險的手段之一。西方已開發國家辦理此項業務的保險機構有:“英國出口信貸保證局”、德國的“海爾梅斯出口信貸保險公司”、“美國進出口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荷蘭的“尼德蘭信貸保險公司”等。這些保險機構所提供的匯率風險的標的不同,由投保人按期繳納少量的保險費,由承保機構負擔全部或部分的匯率風險,包括損失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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