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為搞好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12號文批准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3-10-1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發布文號】國氣計字[1983]第052號
【發布日期】1983-10-18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
的實施細則
(1983年10月18日)
(國氣計字〔1983〕第0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從外國企業獲得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製造技術和經營管理技術,包括購買設計、流程、配方、設備製造圖紙和工藝、檢驗方法等技術資料,進口樣機,聘請專家指導,委託培訓人員等;
2.與外國企業合作設計、合作製造產品;
3.委託外國諮詢公司或外國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4.由外國企業承包或同外國企業合作進行資源勘探、工程設計;
5.成套設備或關鍵設備的進口。
凡符合前款內容的項目,不論外匯資金來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現匯、政府間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銀行買方和賣方信貸、補償貿易、產品返銷等),也不論外資貸款的償還有何區別(國家統一償還,地方、企業自行償還等),都屬於本細則管理範圍。
沒有引進技術內容的一般機械、電機、電器、儀器的進口不屬於本條例管理範圍。
第二條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目的,是為了增強我國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國科學技術的水平,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因此,必須嚴格控制進口成套設備,著重引進設計、工藝和製造等方面的技術,凡是國內能夠提供的設備,都必須在國內安排解決。
項目的提出必須符合氣象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五年計畫。
第三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必須講究經濟效果,按經濟規律辦事,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引進的技術和進口的設備必須是適用的、先進的、可靠的,適合我國具體情況,符合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和能源政策;不要超越當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脫離我國勞動力眾多的條件,片面追求先進而忽視經濟效果。
第四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每個項目都必須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充分作好準備,落實各方面的配合條件;從出國考察到項目完成,各階段工作要密切銜接,按期完成。凡屬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五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均由國家氣象局根據各單位編報的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後,按照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頒發的統一表式和要求分別編報。
第六條所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都有參照本條例附錄(略)的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是這個項目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和在年度計畫里安排有關工作和費用的依據。任何項目,都只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以後才能列入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年度計畫。項目建議書經審查、批准列入年度計畫後,即可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目的的各項工作,包括調查研究、出國考察、同外國廠商進行技術交流和非正式詢價、初步洽談等,但不得同外國廠商簽訂任何有約束力的協定或其他檔案。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這個項目是否成立的前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審查、批准後,才能據以同外國廠商正式簽約。
內容比較簡單、條件比較成熟的,以及總用匯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經過按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機關同意,可以簡化程式,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適當簡化。
第七條凡項目總用匯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氣象局組織初審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批。
項目總用匯額不滿100萬美元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國家氣象局組織審查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審批。
凡屬於基本建設項目,要納入計畫,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要求引進的技術,包括成套設備項目中引進的技術,是否符合國家的技術政策,是否適用、先進、可靠,以及與國內科研工作的結合,由國家氣象局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八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務是進行方案規劃、技術論證、經濟核算和分析比較,為項目的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和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1.地址選擇、設備選型、設備分交與合作製造、配套協作、技術力量和環境保護、消耗、材料、能源等問題的分析和安排;
2.投資的估算和資金的來源;
3.技術經濟效益的分析和評價。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必須由項目的主辦單位組織專門工作班子負責進行。負責可行性研究的人員組成中,必須有經濟財會人員,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和計畫人員;其中涉及設備進口與分交者,還應吸收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認真審查並填寫審核意見書後報國家氣象局組織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二十份,審核意見書一式十份。
第十條在進行可行性研究過程中,項目的主辦單位持有符合規定的項目建議書的正式批准檔案,要求有關單位落實有關配合條件時,有關單位必須予以支持,認真考慮、研究和落實,簽訂協定;某些不好解決的問題,應報告上級單位研究解決;確定解決不了的,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反映。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氣象局組織預審。預審時必須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廣泛聽取意見,填寫審核意見書一式十份送計畫財務司歸口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為了作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時可以聘請外國專家指導,或委託外國諮詢公司就其中某些專題提供建議,但一般不採取委託外國公司進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委託外國公司提供建議時,應有我國人員參加,合作進行。
有關聘請外國專家或委託外國公司提供建議的計畫每半年報批1次,所需外匯,計入項目總用匯額內,在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年度計畫中安排。
第四章 調查研究和出國考察
第十三條進行可行性研究,必須進行充分的深入的調查研究。造成要儘量收集和利用國內已有的資料(國內的設計、科研、標準、情報、專利、統計等單位掌握的資料)在廣泛收集、分析、研究國內已有資料的基礎上,確屬必要時再組織出國考察。
第十四條出國考察人員的組成必須精幹,要選派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熟悉業務並具有一定外文水平的人,儘量不帶或少帶翻譯。同一個項目,去幾個國家考察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不要中途更換,以便對考察情況進行分析、比較。考察人員出國前要擬定具體、明確的考察提綱,並注意選擇供貨對象,以便在談判時進行對比。考察人員回國後要寫出考察報告,整理資料,報國家氣象局,由國家氣象局送有關主管部門和技術情治單位。
第五章 設備分交和合作製造
第十五條所有需要進口設備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凡是國內可以製造的設備,都必須由國內分交製造;必要時,可安排同外國廠商合作製造。國內分交和合作製造的範圍和內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由國家氣象局報國家經濟委員會組織有關機械製造部門審定。
凡未經國家氣象局報國家經濟委員會審定設備分交和合作製造的項目,不得與外商簽訂設備進口契約。
第十六條下列機電產品,原則上都不準進口:
1.國內正常生產的機電產品,在技術性能上能夠滿足工藝要求的;
2.國內已經引進制造技術,經過樣機考核合格的機電產品,或在項目的工程進度允許的時期內,由機械製造企業和出售技術的外國廠商共同保證可以按時做出的合格機電產品;
3.只要進口某些關鍵部件、配套件或關鍵材料,國內便可以製造或組裝,在技術性能上能夠滿足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4.通過技術引進或技術合作,國內可以製造或者可以同外國廠商合作製造的設備。
第六章 詢價、談判和契約的簽訂
第十七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正式詢價條件,由項目的主辦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30天內提交承辦的外貿公司,向外國廠商發出正式詢價,並注意對比選擇。詢價條件必須內容明確無誤,不得超越或變更已經批准的範圍。對外國廠商的報價,要從技術、價格、設備分交、合作製造、合作條件、利用外資貸款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進行選擇。
進口設備的同時,應當根據需要積極引進必要的製造技術。
第十八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談判,凡項目較大,牽涉幾個部門的,應根據實際需要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談判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談判工作,共同商定談判計畫、方案和策略,共同遵守,一致對外。在具體談判中要貫徹技術、經濟相結合的原則。談判的不同階段,承辦的外貿公司和項目主辦部門在工作上可以各有側重,但都應參加;第一線的談判小組應精幹,出國考察人員應作為主要成員參加;主要談判人員不要中途更換。談判進度要靈活掌握,適時成交,不要因急於求成而造成被動。
經過談判,如對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作出較大修正時,應在簽訂契約前向國家氣象局報告,經國家氣象局向原批准單位報告,取得同意。
第十九條在談判契約條款時,要了解和熟悉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和趨勢,善於進行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對於外國廠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條款,要善於抵制或拒絕。
第二十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契約,由承辦的外貿公司主簽,引進或進口部門的單位附簽。在契約範圍內,允許引進或進口部門的單位與外國廠商直接接觸,處理具體業務,但必須把情況及來往函電、議定事項等隨時通知承辦的外貿公司和中國銀行。
第二十一條所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契約,都要規定30-60天的政府批准期限。
契約簽定以後,由主簽單位在簽字之日起的5-10天內將中、外文附本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批,並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授權的單位發給批准通知。未經批准的契約無效,外貿公司和中國銀行不得承辦有關業務。
第七章 資金安排
第二十二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總的外匯使用額,是指從項目建議書批准時起到契約有效期終止時所發生的全部外匯需用額,包括出國考察費用,聘請外國專家費用、委託外國公司提供建議費用,出國設計聯絡、設備監造、檢驗等人員費用,出國培訓人員費用,技術轉讓費、設計費、提成費,為試製、製造契約產品和合作製造產品所需的進口毛坯、零部件、配套件、特殊材料的費用,進口設備和隨機易損件的費用,成套設備調試用的進口原材料費用,運輸費和保險費用等,但不包括應在一般貿易中解決的基建、生產用的進口原材料、備品備件和施工機具的費用。
凡需要國家現匯支付的、利用外資貸款的,必須在簽訂契約以後,由契約主簽單位會同項目主辦單位作出分用途、分年用匯計畫報國家氣象局,由國家氣象局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定,分年列入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年度計畫,按計畫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條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國內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支付外匯需用的人民幣資金,按國家規定的貿易外匯匯率折算;另一部分是國內分交和合作製造設備以及配套工程的費用。這兩部分國內資金都要安排落實。
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的部分,在單位基本建設計畫中安排。不屬於基本建設的技術引進部分,在事業費中開支。
第八章 技術的消化和掌握
第二十四條各主管單位對引進的技術和通過進口成套設備或關鍵設備而獲得的生產工藝與設備使用、維修技術,都必須與國內的科研工作相結合,制定具體的消化和掌握的規劃,並應有資金的保證。對於引進的技術,首先是認真學習,在沒有消化、掌握,達到穩定、熟練使用之前,不要任意修改。必須修改的,應經過試驗,並由主管單位組織技術人員審查,提出技術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司審核批准。
第九章 項目的實現、驗收和總結
第二十五條對於技術引進項目的實現標誌是:合格產品試製成功,經濟、技術上符合契約規定的指標,具備正常投入生產和業務運轉的條件。對設備進口項目的實現標誌是:設備調試完成,經濟、技術上符合契約規定的指標,具備正常生產和業務運轉的條件。國家氣象局主管司要監督檢查契約的執行情況和各項工作進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項目的主辦單位必須按契約實現項目的目標,並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每個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都要由主管單位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規定的報表,報國家氣象局。由國家氣象局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家統計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表報,並抄報其他有關部委。
第二十七條所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在產品試製合格和試生產考核合格後,都要由國家氣象局主管司組織驗收,寫出驗收報告。其中重大項目,需要國家組織驗收的,屬於引進技術的項目,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驗收;屬於進口成套設備或關鍵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國家經濟委員會組織驗收。驗收報告應抄送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委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1984年1月1日起試行。同時1981年12月17日印發的“中央氣象局直屬單位進口訂貨工作細則”停止執行。修改權屬國家氣象局,解釋權屬國家氣象局計畫財務司。
第二十九條各省、市、自治區氣象局,司直屬各單位進口項目,凡屬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性質的均按此實施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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