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權轉讓

承租權轉讓

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係解除,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租權轉讓
  • 解釋:是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房屋租
  • 接解釋:賃契約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
  • 接解釋: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
  • 接解釋:向出租人繼續履行該房屋租賃契約
  • 接解釋:這個第三人就叫做承租權的受讓人
怎樣辦理承租權轉讓,承租權轉讓與房屋轉租的區別,

怎樣辦理承租權轉讓

承租人首先要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然後和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契約”,最後由承租人和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契約”,變更承租人,由受讓人繼續履行契約。如果原租賃契約進行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那么還要到同一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即房屋承租權轉讓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1)承租人事先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契約”。
(3)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契約”,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
(4)雙方當事人在“租賃主體變更契約”簽訂後的15日內,應當去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承租權轉讓與房屋轉租的區別

房屋轉租不同於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在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承租人仍然承擔原租賃契約的義務。具體而言,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標的不同。
前者的標的是租賃物,後者的標的是租賃權。房屋轉租,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該辦法第27條解釋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轉租針對的是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房屋租賃權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
2.兩者的取得方法不同。
前者為設定取得,後者為轉移取得。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在租賃物上再度設定了一個新的租賃權,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契約。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將原房屋租賃權讓與給受讓人,並沒有設立一個新的租賃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成立的是一個轉讓契約而非租賃契約。
3.兩者實現的手段不一樣。
前者一般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來實現,後者一般是一次性給付。在轉租時,主租賃契約與轉租賃契約的租賃條件可能有所不同,轉租可以是租賃標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在租賃權轉讓時,受讓人取得了與原承租人一樣的權利。
4.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前者房屋的租賃權仍屬於原來的承租人(轉租人),後者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受讓人。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對租賃物再度設定了新的租賃權,原租賃契約的權利義務並沒有解除,次承租人新的租賃權以轉租人的租賃權存在為前提。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原承租人把租賃權完全讓與給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的租賃權以原承租人的租賃權的消滅為前提。
由於房屋轉租並沒有消滅原租賃契約,所以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轉租契約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契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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