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費

承擔費是出口信貸項下的貸款協定一經簽訂後,提供貸款的銀行或信貸公司即須備齊資金準備發放貸款,若借款人未能按期支用貸款,應向貸款行(或公司) 支付一定賠償占款利息損失的費用。

按照國際慣例,為了促使借款人在簽訂協定後積極地、儘快地按期支用貸款,以加速貸款行 (公司) 的資金周轉,一般都在貸款協定中訂明一個“承擔期”(1~6個月不等),借款人在承擔期內業已支用的貸款額,只須按規定利率開始支付利息,無須交付承擔費,對應支用而尚未支用的貸款額,則須按一定費率(如1‰~5‰不等) 和實際未支用貸款的天數計付承擔費,一般規定每季或每半年支付一次,對過期未用而又未洽辦展期手續的貸款額則自動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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