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條例,以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

2018年3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
  • 審議通過機構:香港立法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8年1月24日
  • 修訂生效時間:2018年3月1日
制定歷程,條例目錄,內容解讀,

制定歷程

2018年1月24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獲立香港法會通過。
2018年3月1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生效。

條例目錄

第1部導言
1.簡稱
2.釋義
3.適用於政府
4.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第2部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5.附表2就金融機構而具有效力
5A.附表2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而具有效力
6.修訂附表2
7.施行附表2的指引
第3部監管及調查
8.第3部的釋義
9.進入業務處所等作例行視察的權力
10.不遵從根據第9條施加的要求的罪行
11.有關當局可委任調查員
12.調查員要求交出紀錄或檔案等的權力
13.不遵從根據第12條施加的要求的罪行
14.就根據第9或12條施加的要求不獲遵從而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5.導致入罪的證據在法律程式中的使用
16.對紀錄或檔案的聲稱留置權
17.裁判官手令
18.交出在資訊系統等內的資料
19.查閱被檢取的紀錄或檔案等
20.檔案的銷毀等
第4部有關當局採取的紀律行動
21.有關當局可採取紀律行動
22.根據第21條行使權力的程式規定
23.有關當局如何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的指引
第5部對經營金錢服務的規管
第1分部導言
24.第5部的釋義
25.本部不適用的人
26.轉授職能
27.關長須備存持牌人登記冊
28.登記冊或登記冊內記項的核證複本獲接納為證據
第2分部經營金錢服務的牌照
29.對經營金錢服務的限制
30.牌照的批給
31.牌照續期
32.修改牌照條件
33.牌照的格式
34.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
35.擬任持牌人董事須獲關長批准
36.擬任持牌人最終擁有人須獲關長批准
37.擬成為持牌人合伙人的人須獲關長批准
38.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39.申請在特定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39A.持牌人有責任展示牌照正本
40.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
41.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停業
42.牌照在持牌人去世等時不再有效
第3分部關長的紀律處分及其他權力
43.關長可採取紀律行動
44.根據第43條行使權力的程式規定
45.關長如何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的指引
46.關長可委任獲授權人員
47.進入和搜查處所的手令
48.獲授權人員拘捕及搜查等的權力
第4分部雜項條文
49.保密
50.修訂附表3
51.規例
52.就牌照申請等提供虛假資料屬罪行
53.檢控時限
第5A部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規管
第1分部導言
第1次分部釋義及本部不適用的情況
53A.第5A部的釋義
53B.不適用的情況
第2次分部公司註冊處處長轉授職能及持牌人登記冊
53C.轉授職能
53D.處長須備存持牌人登記冊
53E.核證複本及其證據價值
第2分部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領牌事宜
第1次分部對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限制
53F.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罪行
第2次分部牌照申請、批給牌照及牌照續期
53G.牌照申請及批給牌照
53H.僅在信納某人屬適當人選時方批給牌照
53I.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
53J.批給牌照的條件
53K.牌照續期
53L.牌照續期的條件
53M.修改牌照條件
第3次分部牌照的格式及有效期
53N.牌照的格式
53O.牌照的有效期
53P.在若干事件發生時不再有效
第4次分部牌照的撤銷或暫時吊銷
53Q.何時可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
53R.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式
第3分部處長的批准
53S.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53T.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合伙人
53U.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53V.如何申請批准
第4分部向處長具報
53W.具報詳情有所改變
53X.具報停業
53Y.如何作出具報
第5分部處長的紀律處分權力
53Z.處長採取紀律行動
53ZA.行使紀律處分權力的程式
53ZB.施加罰款的指引
53ZC.登記處以罰款的命令
53ZD.紀律處分權力就法團董事適用的情況
第6分部進入處所的手令
53ZE.處長可委任獲授權人員
53ZF.裁判官的進入處所的手令
53ZG.要求交出可閱讀形式材料的權力
第7分部保密的規定
53ZH.第7分部的釋義
53ZI.保密
53ZJ.指明人士可作獲準許的披露
53ZK.處長可作獲準許的披露
第8分部雜項條文
53ZL.修訂附表3A
53ZM.規例
53ZN.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
53ZO.檢控時限
53ZP.關於認證及交付有關文書的規定
第9分部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訂立的過渡安排
53ZQ.過渡安排
第6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
第1分部釋義
54.第6部的釋義
第2分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
55.審裁處的設立
56.審裁處的組成
57.審裁處的主席及其他成員可獲酬金
58.附表4具有效力
59.要求覆核指明決定的申請
60.審裁處作出的覆核裁定
61.審裁處的權力
62.強迫提供的會導致入罪的證據的使用
63.審裁處處理的藐視罪
64.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
65.訟費
66.審裁處的裁定的通知
67.審裁處命令的格式及證明
68.審裁處命令可在原訟法庭登記
69.申請暫緩執行指明決定
70.申請暫緩執行審裁處的裁定
第3分部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
71.獲許可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
72.抗訴法庭的權力
73.抗訴不暫緩執行審裁處的裁定
74.無其他抗訴權
第4分部雜項條文
75.指明決定的生效時間
76.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7部雜項條文
77.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
78.舉證準則
79.有關當局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
80.有關當局發出通知
81.法律專業保密權
82.關於在本條例生效前經營業務的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的過渡性條文
第8部相應及相關修訂
第1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3.(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2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4.(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3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5.(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4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6.(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7.(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6分部(已失時效而略去)
88.(已失時效而略去)
89.(已失時效而略去)
90.(已失時效而略去)
91.(已失時效而略去)
附表1釋義
附表2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附表3費用
附表3A關乎第5A部的費用
附表4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的條文

內容解讀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公司註冊處成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發牌當局。
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規定,關長已授權本署人員處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及對金錢服務經營者進行合規視察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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