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實法

手實法亦稱“首實法”。唐宗時官府令民戶自報田地和財產作為徵稅依據的辦法。 唐初,行租庸調法時,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層單位里中的居民自報年齡及田地面積,編成簿冊,名為“鄉帳”。唐穆宗長慶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頓賦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報,名 “自通手實狀” 。宋仁宗時,周湛為江南西路轉運使和蘇頌為江寧知縣時,都曾施行許民自言,自實的辦法。宋神宗時,呂惠卿又創製五等丁、產簿,規定申報的項目極為廣泛。尺椽寸土,雞豚家畜均預陳報,如有隱匿,許人告發,並以查獲資產的三分之一為賞,終以擾民太甚,不久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手實法
  • 別稱:首實法
  • 出處:《宋史·食貨志上》
  • 特點: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宋神宗時,呂惠卿等建議推行手實法。《宋史·食貨志上》:“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據以確定役錢。但因民戶田產變化大而流弊很多,不久即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