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缺位

所有者缺位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難題,也是國家所有制公司化改革的難題。什麼是所有者缺位?國有資本由誰負責不確定,國有企業破產沒有人承擔責任,人們通常把此種現象歸結為所有者缺位。這是描述法,還沒有揭示事物的更深層次的本質。對缺位問題要做定性分析,要從解剖社會經濟結構入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所有者缺位
  • 原因1:國有企業結構模糊
  • 原因2:國有資產的投資不明確
  • 原因3:國有企業的管理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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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按馬克思的分析,所有權關係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生產關係是人們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結成的一定的社會聯繫。社會經濟結構中各要素的關係是,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反過來,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生產關係對生產力又有反作用。這個結構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生產關係是民事行為主體之間的交往,而不是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易。所有者缺位的另一種表述,就是社會物質財富所有權為政府所有,並且實際由各級政府組織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實實在在地多種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的多種成分的格局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礎。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在分析上市公司惡性違規的深層原因時指出,國企改革上市是“形至而實不至”;很多上市公司的表現不像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其運作更像是一個政府部門;上市公司管理層由省級或地方政府任命,這使得他們不是向股東負責,而是向地方政府負責;上市公司沒有能力或不願意與其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和資產上分開,這些控股股東多數是上市公司過去的主管部門等。一句話,因為政府是所有者,所以國有經濟的上市公司更像是一個政府部門,公司管理層更多地只是向地方政府負責,上市公司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三分開”。

國有資產

原因分析

1. 國有企業結構模糊。在國家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 的條件下, 每個公民名義上都是全民財產的所有者, 但在實際中又無法履行歸其所有的那一部分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 每位公民都不可能直接成為所有者主體。於是國家代表全體公民行使財產的所有權, 但是政府不是法人, 因此國有制就變成抽象意義上的全民所有, 從而造成所有權意義上的虛置, 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就無人真正關心。
2. 國有資產的投資不明確, 委託􀀁 代理關係鏈過長。國有資產逐級委託到各政府部門, 除了初始委託人和最終代理人之外, 每位鏈中人都具有雙重角色, 既是委託人又是代理人, 而他們的利益目標又往往不一致, 這就容易造成各環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 同時導致委託人監督不力, 約束淡化, 經營者可以無視所有者和投資者的權益, 形成“ 所有者缺位”。
3. 國有企業的管理和激勵約束機制存在一定問題。根據經邦研究中心的分析,首先, 在國有產權下, 權力是由國家所選擇的代理人來行使,作為權利的使用者, 由於他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 以及最後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力, 這就使得他對經濟績效和其他成員的激勵減輕。其次, 由於代理人的機會主義動機, 政府缺乏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的動力以及政府和企業對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 再加之滯後的市場不能提供有效的外部治理手段, 企業的“ 所有者缺位”必然成為現實。再之, 國有企業代理人的收入分配缺乏明確的契約規範和測量標準, 政府沒有一個規範的、市場化的經營業績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們所獲得的薪水和獎金不分, 這就無法分清他們的報酬與企業經營業績的聯繫, 因而缺乏激勵約束作用。

對策

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問題的出現, 降低了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和效益, 出現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浪費的情況, 導致了國有企業效率低下, 因此要實現國有企業的長足發展, 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就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一) 清晰產權關係, 明確政府職能
( 二) 建立合理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
( 三) 通過減持國有股或併購等方式提高國有企業經營效率
( 四) 建立由企業家經營的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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