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預扣法

所得稅預扣法又稱“所得稅課源法”。 所得稅的課徵方法之一。即對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規定在其所得發生時先行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扣除,而後定期匯總繳納入庫的一種徵收方法。一般適用於對工資、薪金、利息、股息、地租、房租、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徵稅。採用這種徵稅方法,如納稅人屬於本國居民企業或個人,則通常還需結合定期納稅申報,進行納稅結算,多退少補; 如納稅人屬於本國非居民企業或個人,其所預扣的稅款,即為納稅人的最終應納稅款。所得稅預扣法是目前世界各國課徵個人所得稅或企業預提稅時廣泛採用的一種方法。

我國現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等稅法中也均規定有這種徵收方法。這種課徵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源泉控制稅源,減少逃稅與滯欠; 稽徵手續簡便,征管費用節省; 可以根據各種不同所得的性質,靈活設計稅率課徵; 稅款隨所得的發生,分期繳納,每次納稅數額較少,不致使納稅人因資金不足發生納稅困難。但這種課徵方法,只適用於對部分所得徵稅,不適用於對全部所得徵稅; 只適宜在比例稅率條件下徵收,不適宜在累進稅率條件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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