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賠償

戰爭賠償是指戰敗國或發起國,因其對戰爭造成巨大損失而承擔責任,以錢款或實物支付給戰勝國的賠償。按照國際法,因被侵略而受到損害的國家,有權要求侵略國給予戰爭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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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1、但原則上,戰爭賠償是指一國政府由於其戰爭行為而給他國及其人民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遺留的武器與戰爭之間有直接的聯繫,它也可能與“戰爭賠償”聯繫起來。
2、也有學者將前者稱為“戰爭賠償”,後者稱為“受害賠償”.當求償國聲明放棄戰爭賠償的範圍不包括民間的賠償部分時,被求償國是無權剝奪民間受害人請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權的。

分類解釋

1、 傳統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賠償,是指由戰敗國因戰爭原因而付給戰勝國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實物。由於戰爭必然會給交戰國雙方帶來損失,從18世紀開始就產生了戰爭賠償制度。19世紀時運用最多。但當時戰爭賠償並不一定根據戰爭所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而是帶有強烈的懲罰因素。這種賠償也不是以戰爭是否合法為前提條件,換言之,不管戰敗國所從事的戰爭是否合法,都必須接受戰勝國的賠償要求,因而在近代史上,戰爭賠償往往成為帝國主義掠奪戰敗國人民財富的重要手段。自從現代國際法廢棄戰爭,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後,戰爭賠償的含義發生了明顯變化。現代意義上的戰爭賠償,是指因發動侵略戰爭以及在侵略戰爭中違反戰爭法規和人道原則而給被侵略國及人民和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由侵略國賠償,從而把戰爭的違法性與賠償責任聯繫在一起 賠償的數量一般應按照受害國及其人民的實際損失為限。
2、 戰敗國根據有關條約或其他國際公約的規定,付給戰勝國一定數量的實物或現款(如外匯、黃金、白銀)的行為包括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情況:一是侵略者因獲勝而強迫戰敗國向其繳納一定的現金、財物或割讓土地;二是被侵略國因戰爭或被占領而遭受的損失,有要求侵略國給予賠償的權利,侵略國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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