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觀鳥會

成都觀鳥會

成都觀鳥會(社團法人)成立於2004年11月1日,是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社團成員包括生物、生態、環境、教育、新聞、藝術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廣大普通愛好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觀鳥會
  • 所在城市:成都
  • 成立於:2004年11月1日
  • 性質: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社團介紹,章程,

社團介紹

成都觀鳥會(社團法人)成立於2004年11月1日,是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社團成員包括生物、生態、環境、教育、新聞、藝術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廣大普通愛好者。社團的負責人為理事長沈尤,活動覆蓋四川全省,並涉及中國西部其他地區。目前,成都觀鳥會正迅速發展壯大,會員300多人,成為中國最活躍,西部地區最大的觀鳥組織。
成都觀鳥會以“研究並保護鳥類及其棲息地,引導並推動觀鳥及觀鳥產業”為宗旨,提出“時尚、運動、健康、生態”的觀鳥理念與口號,面向政府機構、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等廣泛開展“環境教育與觀鳥推廣、鳥類及其棲息地調查保育、觀鳥產業基礎性研究與引導、城市社區建設與人居環境研究”等多方面的工作與活動。
目前,成都觀鳥會已經與包括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保護國際(CI)、亞洲基金會、國際鳥盟、香港觀鳥會、英國皇家鳥類學會、達爾文基金、中國國家林業局、四川省林業廳、成都市林業局等眾多國際基金組織及國內政府部門、社團社區以及國內各地鳥會、鳥友等在內的眾多組織與機構開展了廣泛的項目合作,使觀鳥及觀鳥所帶來的“尊重自然、愛護環境、和諧生態”的科學觀念在四川及中國西部地區得到迅速的發展,並在鳥類及其棲息地的調查保育和公眾環境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成都觀鳥會還就解決生態環保與城市建設以及人居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積極的理論探索與實踐準備,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發展有著現實而長遠的意義。
成都觀鳥會還結合四川以及中國西部地區的資源特點與國際觀鳥業發展潮流,積極探索觀鳥產業化之路,為建立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統一的產業新模式進行著有益的基礎性研究與嘗試。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成都觀鳥會,英文譯名Chengdu Bird Watching Society,縮寫CDBWS。
第二條 本團體以鳥類研究、鳥類保護、鳥類觀賞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和廣大普通愛好者組成的專業性的地方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以“研究並保護鳥類及其棲息地,宣傳並推動觀鳥及觀鳥產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團體以成都市成華區農業局為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並接收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推廣觀鳥
(二)研究並保護鳥類及其棲息地
(三)對培育並發展觀鳥產業作基礎性研究
(四)引導並推動觀鳥產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秘書長簽字確認;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文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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