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選拔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關於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選拔管理辦法(試行)》在1994.09.10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關於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選拔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10
  • 實施時間:1994.09.10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激勵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企業、事業單位中做出突出貢獻,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五周歲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工作應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人事局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配合市人事局做好這項選拔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工作應與推薦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工作同步進行,每次名額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確定。
選拔工作採取由下而上、上下結合的辦法,堅持“民主、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凡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地履行崗位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作為推薦對象:
(一)符合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或省優秀專家條件因受名額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學術造詣深,是某一學科帶頭人,或是獲得下列獎勵的主要完成人:
1、國家自然科學四等獎一項;
2、國家發明三、四等獎一項;
3、國家科技進步三、四等獎一項;
4、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二、三、四等獎一項;
5、部、省級科技進步特、一、二等獎一項或三等獎二項以上(含二項);
6、成都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一項;
7、成都市優秀新產品一等獎一項;
8、成都市科技進步獎二、三等獎不少於二項;
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獲得的其他科學技術獎。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學術造詣深,成績顯著,對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某一學科的帶頭人,或獲得省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一、二等獎一項的主要完成人。
(四)長期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造詣深,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所創建的新的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鑑定並普遍推廣,用該理論或方法教書育人成效顯著,為同行所公認的。
(五)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重大發明、創造、革新,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在高新技術的引進、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動了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在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中,業績突出,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六)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線,有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能力,醫術高超,多次成功地治癒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其業績為全市同行所公認的。
(七)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領域,成績卓著,有效高知名度,是某一學科或藝術門類的奠基人或帶頭人,或是獲得省以上主管部門授予有關行業最高獎的主要完成人。
(八)職業體育教練員,其執訓的運動員在奧運會、友好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獲前五名`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中獲前三名或破亞運紀錄,並執訓其運動員滿兩周年的。
(九)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連續三年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同行中居領先水平的。
(十)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為我市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第六條 選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被推薦人選填寫《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貼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由用人單位報送區(市)縣人事局或市級主管部門。
(二)各區(市)縣和市級主管部門將推薦人選初審確定後,寫出書面意見並附上證明材料和《申報表》報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當年確定的名額數,對報送的推薦人選進行綜合審核,提出意見,徵求同行專家和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獲取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的《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榮譽證書》。
(二)其先進事跡可得到各種媒介多渠道的廣泛宣傳。
(三)可獲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貼。
第八條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本市範圍內調入另一個單位工作的,其特殊津貼關係可接轉到新單位;調出市外的,可由原單位向調入單位如實介紹其享受特殊津貼的情況。
第九條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又符合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或省優秀專家條件的,應在國家、省選拔時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條 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不再列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管理範圍:
(一)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後兩年內未取得新的突出業績,不具備本辦法續五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因主觀原因未完成所在崗位的職責工作任務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十二條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或停發津貼: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的,取消及收回已發放的津貼並收回榮譽證書。
(二)喪失必備的政治思想基本條件的,取消其津貼並收回榮譽證書。
(三)未經單位同意,自動離職的,停發其津貼。
(四)因其他原因停發工資的,同時停發其津貼。
第十三條 取消或停發津貼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區(市)縣人事局或市級主管部門覆核同意報市人事局。取消津貼的由市政府審批,停發津貼的由市人事局審批。
第十四條 選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其所需經費,由成都市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員獎勵基金開支。市財政要根據財力情況,向獎勵基金適當注入一定的經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優秀專家及市政府認為不須列入的人員。
駐蓉中央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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