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

《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發布日期為第160號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9月1日
  • 檔案:《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
  • 市長:葛紅林
監察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推進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進機關作風,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履行職責行為的效率與質量情況所實施的檢查、調查、糾正、問責等活動。
第四條 (遵循原則)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堅持行政效能監察與行政效能建設相結合、預防與治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機關行政效能和軟環境建設情況;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軟環境問題的投訴舉報;
(四)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政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和問題;
(五)根據檢查、調查或評議考核結果等,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實施行政問責或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察重點)
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時,重點檢查、調查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和事項:
(一)不按規定貫徹落實或違背上級政策、決定的;
(二)不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對管理事項不按規定製定執行措施、做出行政決定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政務公開,損害行政相對人知情權的;
(四)不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增加行政相對人辦事成本或難度的;
(五)不落實限時辦結制度,推諉拖延的;
(六)不落實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按時限和質量要求完成的;
(七)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而未納入的;
(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等不按規定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的;
(九)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十)不文明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損害行政效能的事項。
第七條 (工作方式)
行政效能監察以日常監察和專項監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監察包括受理投訴和檢查、調查、暗訪、評估,以及運用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等方式。
監察機關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以及民主黨派、社團組織、市民代表等有關人士參加行政效能監察。
第八條 (行政效能投訴)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方法。
第九條 (行政效能評估)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評估制度,與社會評價和軟環境測評一併進行,促進行政機關不斷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條 (專項監察立項)
監察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情況確定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
(一)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
(三)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損害行政效能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專項監察批准和備案)
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的立項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重要專項監察事項的立項,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監察實施)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制定方案,並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專項監察通知)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向被監察的單位發出行政效能專項監察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主要內容、時間安排和具體要求。通知書由監察機關負責人簽發。對涉及範圍較廣的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將專項監察方案一併通知被監察的單位。
第十四條 (專項監察報告)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聽取被監察的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實事求是地提交監察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監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被監察的單位和人員的主要責任,處理依據、意見,以及加強管理、完善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五條 (效能監察結果處理)
監察機關根據效能監察結果,開展行政問責,作出監察建議、監察決定等處理。作出重要監察建議或重要監察決定,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條 (行政問責方式)
依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誡辦法(試行)》等規定,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採取以下方式實施行政問責:
(一)行政效能告誡或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五)調離工作崗位;
(六)停職檢查;
(七)免職、降職或責令辭職。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監察機關實施問責提出監察建議涉及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問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受到行政問責後一年內,又因行政效能問題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二)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三)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第十八條 (從輕或減輕處理情形)
主動發現錯誤並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問責。
第十九條 (行政問責救濟)
被問責人員對行政問責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審、覆核和申訴。
第二十條 (行政問責結果運用)
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應當將行政問責結果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任免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結果還應當抄送同級監察機關,作為公務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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