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3〕234號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0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3〕234號
  • 印發時間:2013年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3〕234號

暫行辦法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規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的更名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權人經營和管理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住房。
第三條(承辦部門)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單位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的更名管理工作。
本條所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門”。
第四條(申請主體)
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更名: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二)與承租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三)截至承租人死亡時,與其連續共同居住滿兩年以上。
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戶籍、且他處又無住房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辦理更名。
第五條(申請順序)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順序申請:
(一)第一順序:配偶。
(二)第二順序:子女、父母。
(三)第三順序:其他具有贍養或撫養關係的親屬。
有前一順序申請人的,由前一順序申請人作為申請主體。沒有前一順序申請人的,由下一順序申請人作為申請主體。
同一順序存在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協商確定一人作為申請主體。協商不成的,暫不辦理更名手續。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賃契約或承租房屋證明;
(四)承租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與承租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共同居住證明;
(六)租金繳納證明。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人應當全部到場,並提供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材料,但申請人能提供經公證的協定書的除外。
第七條(租金清償)
原承租人欠租的,由申請人負責清償。申請人拒絕清償或未完全清償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更名手續。
第八條(簽訂契約)
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與申請人簽訂直管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第九條(臨時措施)
承租人死亡後,因申請主體存在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承租人死亡時的共同居住人經申請,與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門簽訂有償借住契約,期限為一年。
第十條(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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