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經2014年9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0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予公布。該《辦法》共31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已經201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葛紅林
2014年10月17日

辦法

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歷史建築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歷史建築被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三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政府認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監管職責)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總體規劃。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文化、財政、國土、公安、工商、城管、林業園林、旅遊、民宗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第五條(保護資金)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大歷史建築保護資金的投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政府表彰)
對在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社會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建築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服務或者投資等方式參與歷史建築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評審制度)
歷史建築保護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市政府統一設立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產、建築、國土等方面專業人士和歷史、文化、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規劃、保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九條(認定標準)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機構有關的;
(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四)著名建築設計師的代表作;
(五)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教育意義的。
符合前款規定但已滅失的建築物、構築物,按原貌恢復重建或者異地遷建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或者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和教育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本市已公布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第十條(批准公布)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統稱為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範圍內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並徵求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組織制定保護方案。
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轄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並徵求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同意後,組織制定保護方案。
保護方案應當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其保護、修繕和使用要求。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和保護方案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條(規劃管理)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由市和區(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設立標誌)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以市政府名義統一設立保護標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設立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歷史建築保護標誌,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設立本轄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建築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調整撤銷)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不得擅自調整、撤銷。因不可抗力導致歷史建築滅失或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責任主體)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所有權人可以與歷史建築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約定保護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保護責任。
本條所稱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統稱為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
第十五條(保護要求)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方案,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轉讓或者出租歷史建築的,應當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條(原址保護)
歷史建築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方案,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予以公示,並依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報批。
歷史建築實施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異地保護方案的要求。
歷史建築實施遷移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測繪、信息記錄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並報送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七條(修繕責任)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並承擔相應費用。
市和區(市)縣政府可以對歷史建築的維護修繕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修繕審查)
歷史建築實施修繕或者裝飾裝修,應當符合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的要求。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歷史建築修繕或者裝飾裝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還應當報送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報送。
歷史建築修繕和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附屬建設)
在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確定的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建設活動。
確需建造附屬設施的,應當符合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的要求,歷史建築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前,應當徵求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新建附屬設施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築相協調,不得影響歷史建築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建築外觀)
嚴禁在歷史建築上設定戶外廣告。
在歷史建築上設定招牌、霓虹燈、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應當符合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的要求,與歷史建築的外部風貌協調。
第二十一條(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護方案的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歷史建築。鼓勵有條件的歷史建築作為博物館、展覽館、文化商業設施等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二條(使用性質)
歷史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基於合理利用歷史建築的需要,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歷史建築保護方案要求的,報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響歷史建築安全和景觀的行為:
(一)擅自在歷史建築外牆增設、拆改門窗或者改變外牆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風格的;
(二)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拆卸建築構件,危害建築安全的;
(三)違法搭建建(構)築物的;
(四)在建築物內生產、存儲、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五)違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規定,堆放、晾曬、吊掛有礙建築風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響歷史建築安全和景觀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消防安全)
歷史建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因歷史建築文化風貌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條(日常巡查)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情況進行巡查,督促、指導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對不符合歷史建築保護要求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搶險保護)
歷史建築發生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並向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進行搶險保護。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
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歷史建築檔案。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建築的坐落地址、建築面積、藝術特徵、建設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資料;
(二)歷史建築認定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包括相關普查、複查踏勘資料、專家評審檔案、保護方案等資料;
(三)歷史建築的技術資料、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歷史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以及維護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歷史建築的文史資料,包括建築的歷史沿革、歷史事件、名人軼事等相關文字、圖片資料。
第二十八條(房管執法監管)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的;
(二)不符合保護方案的要求,擅自進行修繕或者裝飾裝修的;
(三)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拆卸建築構件,危害建築使用安全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其他執法監管)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建築保護管理中不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加強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傳統文化協調發展,市政府制定發布了《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成都作為全國首批歷史文化名城,有著2300多年的建城史,市區及周邊擁有一大批珍貴的歷史建築遺存。切實加強對我市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對於傳承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傳統文化的協調發展,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1年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市房管局設立了“成都市歷史建築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我市歷史建築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兩年多來,以建立我市歷史建築長效保護機制為著力點,對歷史建築實施搶救性保護,穩步推進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通過對全域成都範圍內1200多處老建築的調研普查,清理出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老建築973處,其中,中心城區99處。二是分期分批擬定保護名錄,制定了25處歷史建築規劃建設方案,全部通過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其中,邱家祠堂、華西協合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舊址等15個保護名錄,已於去年底和今年9月由市政府面向社會公布,首批名錄的掛牌保護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市房管局正在進行第二批掛牌保護工作。三是克服困難,籌集資金,切實推進歷史建築的維護修繕工作。鶴鳴茶社、康季鴻公館、崇德里民居、華西協合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舊址等7處已完成修繕或維修加固;原成都市政府辦公樓和原成都電子機械高等專科學校辦公樓保護情況較好,正在合理利用;張大千故居已升級為市文保單位,由成都市文化局實施保護管理;邱家祠堂擬納入耿家巷片區整體改造計畫;薛公館修繕保護整體方案已通過專家評審;其餘項目正在準備相關啟動工作。四是推動建立健全我市歷史建築保護長效機制,結合實際建立了修繕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專家評審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兩年多的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和階段性成果,但也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由於缺乏這方面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護工作難以依法順利推進,亟待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法規。
首先,是強化歷史建築保護,維護歷史文化名城形象的需要。從全國範圍看,城市的高速發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我市同樣面臨這種情況。如何正確處理保護和發展的關係,讓承載著城市記憶的歷史建築和諧融入現代城市發展,成為社會關注和思考的問題。因此通過制定我市歷史建築保護政策法規,建立保護管理機制,加強保護監管,讓歷史建築為城市文態建設服務,促進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形象,變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其次,是明晰權責,定爭止紛的需要。歷史建築保護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從確認立項到落實資金、掛牌保護、維護修繕、合理利用、巡查監管等,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須建立一套相對完備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機制體制,才能依法有序開展工作。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歷史建築保護只做了原則性規定,無具體操作辦法。因此,通過制定《辦法》,釐清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產權人、使用人的責任義務,對保護工作各環節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於向縱深推動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了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體制
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須規劃、房管、文化、建設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責,才能有效推動。因此,《辦法》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一是建立了部門聯動協調機制,要求規劃、建設、文化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同做好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二是實行市、區兩級房管部門分級監管制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部分具體保護工作,主要包括:1、擬定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組織制定保護方案(第十條第一款);2、將保護名錄和保護方案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報市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條第三款);3、組織設立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第十二條第一款);4、制定歷史建築維護修繕和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5、建立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歷史建築檔案(第二十七條);6、對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歷史建築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管(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第十五條);2、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方案(第十六條);3、協調推進維護修繕工作,審查歷史建築修繕或者裝飾裝修方案(第十八條第二款);4、受理歷史建築使用性質變更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歷史建築保護方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條);5、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二十四條);6、開展日常巡查監管,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義務(第二十五條);7、協助保護責任人進行歷史建築搶險保護(第二十六條);8、建立本轄區的歷史建築檔案(第二十七條);9、開展本轄區內屬於房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需要指出的是,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以外的區(市)縣房管局還包括以下職責:擬定本轄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組織制定保護方案(第十條第二款),組織設立保護標誌等(第十二條第一款)。
(二)明確了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和程式
《辦法》界定了歷史建築的概念,列舉了6類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建(構)築物作為標準,認定年限一般為建成50年以上。這6類建築物、構築物包括: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機構有關的;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著名建築設計師的代表作;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等;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教育意義的。此外,對於已滅失的建築物、構築物,按原貌恢復重建或者異地遷建的,符合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建成30年以上不足50年,但具有特殊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或者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和教育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同時,《辦法》明確了批准公布程式,規定認定公布的主體統一為市政府,認定程式大致分為擬定名錄、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制定保護方案、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論證、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名錄五個步驟。
(三)解決了歷史建築保護資金的來源問題
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歷史建築的調查確認、現場踏勘、價值挖掘、評審論證、掛牌保護、維護修繕、巡查監管等都離不開必要的資金作保障。因此,《辦法》明確了保護資金的來源渠道問題,規定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大歷史建築保護資金的投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界定了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概念
由於歷史原因,歷史建築產權關係複雜,責任主體不明確,歷史建築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屋頂漏雨、牆面風化、雨水浸泡、白蟻危害、消防隱患等問題大量存在。因此,《辦法》明確了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並從建築的外觀風貌、整體結構、修繕裝飾、使用性質、有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和監管措施。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內容
(一)歷史建築的評審制度
《辦法》圍繞歷史建築的認定、保護和修繕、管理和利用等建立了專家評審制度,由市政府設立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市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規劃、保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意見。專家委員會成員包括規劃、房產、建築、國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和歷史、文化、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制度
為從規劃源頭上實施對歷史建築的控制性保護利用,通過規劃管理,對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各項建設活動進行控制和協調,使歷史建築與周邊空間環境得到整體保護和有效利用,《辦法》規定,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由市和區(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三)歷史建築檔案制度
為夯實我市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基礎,《辦法》設立了歷史建築檔案制度,規定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建立歷史建築檔案,內容包括歷史建築的基本信息資料、認定資料、產權產籍資料、技術資料、文史資料以及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四)歷史建築保護要求告知制度
《辦法》規定,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歷史建築的保護方案,將保護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保護責任人,一般採用與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要求告知書或者保護責任書的形式,其內容主要包括:日常養護和使用要求、維護修繕責任、重點保護部位及要求、相關技術管理規定以及《辦法》相關條款摘錄。
(五)歷史建築的原址保護
原址保護是歷史建築保護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上位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明確了報批程式。《辦法》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明確了歷史建築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對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制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式,並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報批,其報批程式如下:“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六)歷史建築的附屬建設
對歷史建築應當實施整體保護,包括其傳統格局、建築風貌以及所依附的周邊環境等,因此對於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必須加以嚴格控制,任何有可能對歷史建築造成破壞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都是禁止的。因此,《辦法》規定,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建設活動,建造附屬設施應當按規定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等方面與歷史建築相協調。這裡的附屬設施主要指因保護歷史建築需要而建造的相關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基礎設施等。
(七)歷史建築的使用性質改變
原則上,歷史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但是在保護實踐中,先進城市的經驗證明歷史建築如果能充分發揮其利用價值,如開放為展覽館、博物館或文化商業設施等,更能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歷史建築保護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實現其後續保護的目的。因此,《辦法》規定,基於合理利用歷史建築的需要,確需改變的,由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向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保護方案要求的,再報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辦理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八)歷史建築的合理開發利用
實踐證明,合理利用是對歷史建築最好的保護,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必須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辦法》明確了在不影響歷史建築保護的前提下,鼓勵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合理利用歷史建築,鼓勵有條件的歷史建築作為博物館、展覽館、文化商業設施等向社會開放,促進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以更好地發揮資源利用的最優效應,讓保護工作更好地為城市發展和城市文態建設服務。
(九)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
《辦法》根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破壞、改變保護標誌及未經批准擅自修繕裝飾,造成了影響歷史建築使用安全和對風貌格局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明確了由房管部門進行執法監管並予以處罰,其他均為引致性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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