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

2012年12月11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印發《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該《標準》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準、房地產銷售及策劃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記分標準、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房地產評估機構信用記分標準、房地產估價師信用記分標準、城市房屋拆除單位信用記分標準、城市房屋拆除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房屋面積測繪單位信用記分標準、房產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機構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招投標評標區設立單位信用記分標準、物業服務招投標評標區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業主委員會委員、白蟻防治機構信用記分標準、白蟻防治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信用記分標準、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21部分。

基本介紹

通知,標準,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產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堅持“共享與套用結合、監管與服務結合”的原則,以信用記分為總抓手,強化信用信息運用,做好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房房政〔2006〕57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等現行房地產行業相關法規政策為主要依據,對《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進行了修訂,並經2012年11月19日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積極運用信用信息平台,強化信用信息的管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二О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標準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
說明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包括加分、減分。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中的減分,根據失信行為的程度分為A、B、C、D、E五個等級;符合A類情形的減5分,符合B類情形的減10分,符合C類情形的減15分,符合D類情形的減20分、符合E類情形的減25分。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對其信用記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從業人員被減分的,其任職企業同等記減分,任職企業因同一失信行為已被記減分的,不再重複記分。
(二)發現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當次記分前有多個失信行為的,按各個行為分別記減分,數項合併應記減分之和超過25分時,記減30分;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再次出現同一失信行為的,追記減5分;
(四)已受到行政處罰的失信行為,具有行政處罰從重情節的,追記減5分;
(五)拒不執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限期整改決定或整改不合格的,追記減10分;
(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同一失信行為已受到其他部門信用記減分的,不再根據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對其重複記減分。
四、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可將其列入失信警示名單。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5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五、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信用記分實行加分獎勵:
(一)在考核年度內獲得國家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5分;獲得國家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
(二)獲得省級(含副省級城市)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獲得省級(含副省級城市)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5分;
(三)獲得地級市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5分;獲得地級市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
(四)獲得縣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獲得縣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分。
六、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生效,有效期為5年。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2.未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公示與房屋銷售相關的信息的;
3.未在售樓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的;
4.未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的;
5.售樓廣告未載明預售許可證號,廣告內容涉及虛假違法和違背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的;
6.未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的;
7.未在取得預售許可後10日內一次性將全部可售房源公開對外銷售或銷售信息不準確完整的;
8.現場公示內容與網簽系統相關內容不一致的;
9.未按規定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
10.商品房預售款未直接進入專用賬戶的;
11.銷售商品住宅,未按規定把《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契約附屬檔案的;
12.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中未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的;
13.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的;
14.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5.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假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16.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17.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18.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19.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未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
20.預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的;
21.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網上籤約和預售契約備案的;
22.不按照審查通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嚴重的;
23.通過擬定或撤銷商品房定購契約、商品房買賣契約等行為擾亂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24.未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擅自變更已審核的商品房預售方案的;
25.符合設立業主大會條件,未按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
26.未按規定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
27.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未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
28.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購房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9.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30.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1.擅自處分屬於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32.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33.未按規定進行承接查驗的;
34.未按規定進行檔案移交的;
35.不按規定妥善保管物業檔案、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檔案以及物業服務檔案的;
36.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37.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38.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
39.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
40.採取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41.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42.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43.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44.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45.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46.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47.未按規定交存住宅物業保修金的;
48.未按規定劃分建築區劃的;
49.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0.未按規定報送測繪成果等資料的;
5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52.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53.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54.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
55.未按規定繳存或足額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
56.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57.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58.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59.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第二部分房地產銷售及策劃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60.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61.在開展房屋銷售活動時,未佩戴胸牌實行亮牌服務或轉借、冒用他人胸牌的;
62.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63.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64.未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的;
65.未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有關情況的;
66.網簽時未標註促成銷售的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姓名及註冊編號的;
67.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68.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69.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70.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71.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72.在銷售、策劃等活動中,向當事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的訂約信息、與交易有關的資料的;
73.為促成交易,進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宣傳或承諾的;
74.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75.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服務報酬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6.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77.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78.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從事房屋銷售業務的;
79.參與或協助違規炒房、囤積房源等行為的;
80.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
81.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記之一的,25分
82.騙取、塗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註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83.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84.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85.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86.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87.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88.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89.經紀人員離職後,不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90.未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91.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的;
92.未在經營場所或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
93.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的;
94.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時,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的;
95.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無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96.未與委託人就經紀服務費用達成約定,要求委託人承擔超出服務對價的經紀服務費用的;
97.未完成經紀服務契約約定事項或未達到契約服務標準,且雙方對此未達成一致,就要求收取佣金的;
98.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99.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00.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假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101.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102.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103.超越未經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104.對服務或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5.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地產經紀人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106.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經紀人已受聘於另一房地產經紀機構,仍然聘用其在本機構中執業的;
107.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將經紀業務轉委託的;
108.對委託人隱瞞與委託人有關的重要事項的;
109.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的;
110.未對分解的服務項目進行明確標示,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111.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12.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113.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14.偽造、塗改交易檔案和憑證,出具虛假報告的;
115.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的;
116.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117.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契約的;
118.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的;
119.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的;
120.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轉讓人的資格、房地產產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託代理轉讓房地產的;
121.擅自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的;
122.違反規定擅自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數額較大的;
123.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
124.未經依法登記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
125.接受委託代理銷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
126.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諮詢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諮詢業務的;
127.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
128.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12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
130.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的;
131.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的;
132.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契約提供便利的;
13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經紀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
13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35.騙取、塗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相關許可證明、批准檔案等的;
136.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137.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138.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部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39.未按規定到市房地產經紀協會登記造冊的;
140.房地產從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活動時,未佩戴胸牌實行亮牌服務或轉借、冒用他人胸牌的;
141.未在網簽契約上標註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及註冊編號的;
142.未能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證明的;
143.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44.利用“房托”造成熱銷假象,以促成交易的;
145.和委託人簽訂經紀契約,未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經紀執業人員簽名的;
146.未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託等契約,並載明主要事項的;
147.接受所在企業指派或他人請託,以房地產經紀人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經紀契約或交易契約上籤字的;
148.對經紀的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149.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50.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151.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152.超越未經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153.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154.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執業的;
155.變更聘用企業後,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156.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託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的;
157.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158.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服務報酬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59.對委託人隱瞞與委託人有關的重要事項的;
160.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超越委託許可權從事業務活動的;
161.擅自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的;
162.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63.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發布房源信息的;
164.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的;
165.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諮詢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166.借公證委託售房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的;
167.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的;
168.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的;
16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規定的;
170.偽造、塗改交易檔案和憑證的;
171.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172.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
173.未登記註冊擅自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的;
174.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
175.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的;
176.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177.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的;
178.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179.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80.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契約提供便利;
181.騙取、塗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註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182.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183.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18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部分房地產評估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85.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186.未對執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提供參加繼續教育必要的條件的;
187.未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188.為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
189.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190.房屋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的;
191.違反委託人意願,在未向當事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情況下,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的;
192.未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的;
193.徵收評估中,未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評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調查相關狀況的的;
194.估價人員與委託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195.未能按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196.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197.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98.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199.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200.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0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估價師已受聘於另一房地產估價機構,仍然聘用其在本機構中執業的;
202.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03.明示或者暗示本機構人員違反估價規範進行估價或者從事其他不良信用行為的;
204.評估報告未有至少2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的;
205.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經依法抽籤確定或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指定的徵收估價業務的;
206.在申請房地產估價資質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207.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08.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209.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210.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211.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業務的;
212.接受徵收估價委託程式不合法的估價業務的;
21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
214.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215.違反房地產評估規範和標準的;
216.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217.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擅自將估價業務轉委託的;
218.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219.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
220.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21.騙取、塗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准檔案等的;
22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223.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224.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225.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部分房地產估價師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226.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227.未按規定變更註冊仍執業的;
22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229.與委託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230.實地查勘或實地勘查後未在實地勘查記錄上籤字確認的;
23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的;
232.未按照要求,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233.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234.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徵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235.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236.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237.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委託契約或估價報告上籤字的;
238.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239.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40.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241.估價業務涉及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估價人員有詆毀、貶低他人的言行或串通出具虛假估價報告;
24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43.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244.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的;
245.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46.超出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
247.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248.塗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註冊證書的;
249.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中執業的;
250.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的;
251.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
25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53.不履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的;
254.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255.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256.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25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
258.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259.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260.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七部分城市房屋拆除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261.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262.未使用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契約文本的;
263.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
264.通過招標確定的拆除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報告、批准等確認手續的;
265.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266.在清運建築垃圾中,未採用封閉式的專用車輛的;
267.在舊房拆除過程中未採用有效的防塵措施的;
268.未組織作業人員集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269.在中心城區從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未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併到市房產管理局進行備案的;
270.實施爆破拆除時,未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經營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的;
271.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報工程所在地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的;
272.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施工的;
273.未依照國家制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綜合管理的;
274.未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的;
275.未明確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76.將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的;
277.對拆遷工地的打圍、抹灰、開口未按照標準執行的;
278.在施工作業中,未實施安全措施的;
279.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280.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假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281.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282.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283.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284.未按照規定的拆除方式進行房屋拆除的;
285.未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的;
28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設備、材料,對作業人員進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的;
287.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的;
288.未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的;
289.拆除舊房,未按要求採取濕法作業,防止拆除中的揚塵污染的;
290.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未暫時停止房屋拆除作業,並對拆遷工地採取濕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的;
291.拆除舊房的建築垃圾未在拆除後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清運,或按規定報批,並對建築垃圾進行覆蓋處理的;
292.未在開工建設前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
293.發生重大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294.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95.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296.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297.隱瞞安全事故,未按照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所在地區房管監督部門報告的;
298.發生安全事故後,拆除人未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的;
299.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
300.拆除單位違法拆除,或在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後仍繼續施工的;
301.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302.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303.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304.將承攬的拆除業務轉包或分包給其它企業或個人的;
305.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306.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07.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308.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八部分城市房屋拆除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309.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310.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311.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
312.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313.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
314.對所在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315.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徵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316.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317.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18.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開展拆除工作的;
319.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320.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服務報酬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21.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322.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323.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24.工作人員違規作業,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325.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
326.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327.未取得或被吊銷房屋拆除工作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拆除從業人員名義開展業務的;
328.騙取、塗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註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329.採用恐嚇、欺騙等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達成協定的;
330.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331.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32.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333.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九部分房屋面積測繪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334.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335.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336.未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337.未按照規定備案登記測繪項目的;
338.未予委託人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契約的;
339.接受有利害關係人委託的;
340.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的;
341.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假信用信息材料的;
342.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343.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344.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45.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產測繪師的名義從事房產測繪業務的;
346.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
347.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測繪項目的;
348.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349.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350.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51.承擔測繪任務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
352.年檢未通過繼續開展房產測繪工作的;
353.因測繪過程中的過失,導致測繪報告失實的;
354.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355.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
356.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資格證書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測繪業務的;
357.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
358.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359.未經成果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測繪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360.測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361.塗改、偽造、騙取、變造、轉讓、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准檔案等的;
36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363.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64.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365.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十部分房產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366.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367.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36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369.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370.與測繪業務的委託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371.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
372.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及其他檔案的;
373.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徵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374.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375.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76.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377.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測繪單位中執業的;
378.接受所在企業指派或他人請託,以房產測量人員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產測繪業務的委託契約或測繪報告上籤字的;
379.在執業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技術規範、標準等履行職責的;
380.在進行測繪活動中,對他人的測繪成果非法複製、轉借的;
381.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382.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383.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
384.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85.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86.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387.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388.未取得或被吊銷房產測量資格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房產測量員名義開展業務的;
389.塗改、偽造、變造、轉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註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390.故意出具虛假不實的測繪報告的;
391.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9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
393.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39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十一部分物業服務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395.外地企業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396.未按規定公示物業管理相關信息的(包括公開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服務等級標準、三級投訴電話等的);
397.未按規定建立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398.未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
399.未按規定建立管務公開欄、信息查詢台以及業主意見箱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400.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401.未按規定、約定,建立、妥善管理、保存物業及物業服務檔案的;
402.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亂收費、巧立名目收取相關費用的;
403.違反規定、約定,維修不及時的;
404.未有約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計預收物業服務費的;
405.實行酬金制的,未按規定、約定向全體業主公示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的;
406.未將物業管理中的有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的;
407.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408.未按規定派駐項目經理,或者派駐的相應專業服務人員不符合要求的;
409.未按約定,對物業服務專業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疏於管理的;
410.違反業主、使用人意願,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的;
411.未按規定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小區維保工作的;
412.未按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相關材料的;
413.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檔案或者作虛假承諾的;
414.提交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虛假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415.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416.其他因違反行業規範,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417.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418.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
419.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420.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件報告義務的;
421.對在裝修時憑證進出的施工人員和物料進行故意刁難和阻擾的;
422.干涉、阻擾、操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的;
42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途的;
424.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425.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426.未按相關規定或者技術規範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養護的;
427.未按規定聘用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428.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429.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430.其他因違反政策規定,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431.從事與其資質等級或備案要求不相符合的物業服務活動;
432.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
433.未經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作為房屋裝飾的盈利宣傳和廣告宣傳的;
434.在裝飾裝修過程中,向業主或者使用人強行使用或者推薦裝飾裝修公司等裝飾裝修相關材料的;
435.未按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建築區劃內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的;
436.未按規定與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資料的移交手續的;
437.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併委託給他人的;
438.(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等的;
439.因物業服務機構的過錯,導致重大責任事故的;
440.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手段,向拖欠費的業主催繳有關費用的;
441.未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導致物業共用部位損害嚴重的或者共用設施設備停止運行24小時以上的;
442.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44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44.未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與招標人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或者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445.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446.無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
447.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448.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449.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450.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
45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退出建築區劃的物業服務的;
45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的;
453.與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454.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455.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十二部分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456.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457.未按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告知、勸阻、制止、報告、配合義務的;
45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459.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
第十三部分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489.未按規定及時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490.未按規定建立和報送統計報表的;
491.未按規定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及辦事期限、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等的;
…………。
第十四部分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530.未按規定及時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531.在服務過程中未持證上崗或佩帶證件與是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不相符的;
532.未按規定辦理從業人員執業名冊的;
533.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534.未按規定接受崗位培訓考核和年度繼續教育培訓的;
…………。
第十五部分物業服務招投標評標區設立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560.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561.未按規定報送或虛報、瞞報、漏報、遲報開標、評標活動匯總表的;
562.未按規定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及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等的;
…………。
第十六部分物業服務招投標評標區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594.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595.未按規定辦理從業人員執業名冊的;
596.在服務過程中未持證上崗或佩帶證件與是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不相符的;
597.未按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告知、勸阻、制止、報告、配合義務的;
598.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報送當月開標、評標活動匯總表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第十七部分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625.未按規定及時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供委員的相關信用信息的;
626.未按規定公開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受理處理的辦事制度、業主委員會分工及聯繫方式的;
627.未按規定參加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培訓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第十八部分白蟻防治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684.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685.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第十九部分白蟻防治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718.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719.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720.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721.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第二十部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746.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747.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748.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第二十一部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778.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徵集材料的;
779.開展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780.未按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781.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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