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繳費年限,接續參保,其他事項,

基本信息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成委發〔2010〕23號)精神,現就我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的老年補貼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老年補貼統籌基金,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繳費基數的12%,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繳費基數,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醫療保險關係轉移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只轉醫療保險關係,不轉醫療保險基金。

繳費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視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接續參保

綜合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從2011年4月1日起按規定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其他事項

(一)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3〕7號)從2011年4月1日起廢止。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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