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

發布信息

2017年8月25日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設施建設,推進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經費。
第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
第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新聞、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提升公民文明素質。
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鼓勵依法建立市容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逐步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和社會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城管建設,創新管理方式,建立現代網路溝通平台,便於公眾參與和監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並向社會公布;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橋樑、公交站台、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溪河、溝渠、人工湖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範圍,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商場、門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隧道等場所和鐵路、公路沿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公園、綠地、廣場、風光帶及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
(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臨街建築物的外立面、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設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晾曬和擱置有礙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挖掘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並公示施工工期,註明開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等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洗車、噴漆、維修、加工、收購廢品、屠宰等活動。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路緣設定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設定地鎖、水泥墩、欄桿、停車位、停車場、崗亭、書報亭等設施。
第十六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占用小區出入通道停放車輛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七條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臨街一側應當設定實體圍擋。
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招牌、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禁止在樹木、桿線、道路上張貼、設定橫幅、標語;因重大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等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設定的,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
設定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定,並保持整潔美觀、文字規範、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期滿後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上設定景觀燈光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並保持完好、整潔、美觀。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
第二十一條電力、通訊、電視、廣播等管線應當採取下地等方式隱蔽敷設,保持規範、有序。現有管線布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逐步進行改造;廢棄的管線,由原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拆除。
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按照拆建平衡的原則負責重建。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從車輛、房屋向外拋擲廢棄物;
(二)隨地吐痰、便溺;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塑膠袋、檳榔渣等廢棄物;
(四)在綠化帶、風光帶、溪河兩岸等公共場所種菜;
(五)焚燒冥紙或者在出殯途中拋撒冥紙;
(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七)向花壇、下水道、綠化帶、城市水域掃入或者傾倒垃圾;
(八)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重大傳統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後,燃放人應當即時清理殘屑。
第二十六條從事早間、夜間小商品、農副產品和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劃定的位置擺攤經營,並保持場地整潔、有序,不得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七條在道路上運輸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清洗、包紮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或者帶泥運行,並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予以公布。
醫療衛生、電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處理的垃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餐飲經營單位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食堂(餐廳)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第三十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處置。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
第三十一條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誌,按時沖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內外整潔。
鼓勵單位的廁所免費對外開放使用。
第三十二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並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個人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飼養人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不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整潔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施,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吊掛、晾曬和擱置有礙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經批准挖掘後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等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洗車、噴漆、維修、加工、收購廢品、屠宰等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道路路緣設定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設定地鎖、水泥墩、欄桿、停車位、停車場、崗亭、書報亭等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占用小區出入通道停放車輛影響城市市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被損壞設施的實際造價賠償,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燃放人不即時清理殘屑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採取密閉、覆蓋或者其他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以及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或者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許可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
(三)辱罵、毆打當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物;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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