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懷化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懷化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規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460號)、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地區管理辦法》(湘財建〔2011〕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安排的和地方配套的專項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是指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工程項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程項目。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申報、撥付、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專項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和使用範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領域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程項目,優先支持列入市重點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的示範項目,包括:
(一)太陽能光熱建築一體化套用;
(二)地源熱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熱泵技術)建築套用;
(三)太陽能光熱和地源熱泵結合系統套用;
(四)其他經批准的支持領域。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專項補助,補助資金不能低於專項獎勵資金的90%;
(二)工程項目的能效檢測、評定、標識,技術規程的編制推廣;
(三)全市建築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
(四)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建築技術集成的創新與研究及示範推廣;
(五)工程項目專家諮詢、評審、監督管理等;
(六)工程項目示範的宣傳報導;
(七)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勵標準及撥付
第八條工程項目的獎勵標準
太陽能光熱建築一體化套用項目按建築面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
土壤源熱泵項目按建築套用面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40元/平方米。
污水源熱泵項目按建築套用面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35元/平方米。
水源熱泵項目按建築套用面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30元/平方米。
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項目按套用建築面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53元/平方米。
提供製冷、供熱和生活熱水三種功能的地源熱泵系統項目按全額補助,只提供一種功能的項目按50%補助,提供兩種功能的項目按70%補助。
專項獎勵資金實際獎勵額度按照建築類型、套用形式和示範面積等綜合因素,具體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九條專項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
(一)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市的工作經費一次性撥付到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領導小組在市財政支付局開設的賬戶。
(二)項目建設單位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獎勵資金申報表》到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市財政局核實相關資料,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報工程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考察核實(考察表見附屬檔案1),考察核實通過的工程項目,市財政局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會簽,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按5個工作日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撥付50%的獎勵資金。在工程項目完成運行一年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工程項目的節能效果進行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持能效測評報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審核意見到市財政局辦理剩餘50%的獎勵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一)市建設部門要對資金扶持項目加強管理,定期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檢查、評估,並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二)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專項資金髮揮實效,應積極配合市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考評和監督工作。
(三)市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與監督,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延遲撥付。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評價形成書面報告,報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城市建設協調領導小組。
(四)建設單位一年內沒有開工或未按時完工的項目,市財政局將對獎勵資金予以核減;工程項目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單位,將取消申報資格,並收回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兩年內暫停申報資格。
(一)申報材料嚴重弄虛作假的(含同一項目變更重複申報);
(二)已享受獎勵資金的項目單位連續申請,但其主要經濟指標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與使用績效、年度會計報表等相關材料的。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企業、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全額收繳財政,取消其專項資金申請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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