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資金定義,資金核算,

資金定義

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

資金核算

1、核算內容:  本帳戶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代收的各種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實際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款項數、應繳而尚未上繳款項數情況。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帳
2、主要帳務處理:  (1)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A、事業單位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B、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C、經財政部門審批,從財政專戶轉回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核定的留用比例計算出留用數額以及應級財政專戶數額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部分)
B、應繳財政專戶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同時,經財政部門審批,收到財政專戶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收入,應全額作為“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
B、定期結算結餘應繳財政專戶資金時:
借: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
C、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例】某行政單位發生如下業務:
  1. 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40000元,已存入銀行。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4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基金收入40000
  1. 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時,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基金收入40000
貸:銀行存款40000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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