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審計

應交稅費審計

應交稅費審計是指審計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實現的利潤,要按規定向國家交納相應的稅金。應交稅費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納稅依據和適用的稅率應該繳給有關部門的稅金,包括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等。由於應交稅費項目與國家的稅法及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緊密相連,政策性、法律性較強。因此,審計人員對於應交稅費的項目審計更要慎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交稅費審計
  • 外文名:Tax payable audit
  • 規定:向國家交納相應的稅金
  • 要點:確保應交稅費審計目標的實現
目標,程式,要點,方法,

目標

應交稅費的審計目標-般包括:確定資產負債表中記錄的應交稅費是否存在;確定所有應當記錄的應交稅費均已記錄;確定記錄的應交稅費是被審計單位應當履行的償還義務;確定應交稅費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調整已恰當記錄;確定應交稅費是否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恰當列報。

程式

審計程式:
1、應交稅費業務控制制度審計;
2、應交稅費業務處理流程審計;
3、應交稅費會計信息審計。
關鍵的應交稅費審計的程式主要有:
(1)獲取或編制應交稅費明細表,覆核其加計數是否正確,並核對其期末餘額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分類賬合計是否相符。要注意印花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等是否計入應交稅費項目。
(2)核對期初未交稅費與稅務機關的認定數是否一致,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並做出記錄,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適當調整。
(3)向被審計單位索要並審閱納稅申報資料、納稅鑑定或納稅通知及征、免、減稅的批准檔案和稅務機關彙算清繳確認檔案,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之規定。
(4)要結合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其他業務收入、營業稅費及附加等科目的審計,來發現沒有記錄的應交稅費。

要點

審計要點:
慎重地選擇應交稅費審計的切人點,確保應交稅費審計目標的實現。
具體包括:
1、應交稅費內容真實性的審計:
①增值稅內容是否真實;
②營業稅內容是否真實;
③消費稅內容是否真實;
④所得稅內容是否真實;
⑤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真實。
2、應交稅費計稅依據的合規性審計:
①增值稅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備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一種流轉稅。應審查其是否以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②營業稅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應審計其是否以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
③消費稅是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應審計其是否以銷售額或銷售量作為計稅依據;
④所得稅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中國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應審計其是否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
⑤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以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實際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
3、應交稅費適從稅率的合法性審計:
①增值稅稅率是否界定清晰,除另有規定外是否適從於基本稅率17%,國家扶持政策的貨物是否適從於低稅率13%,出口貨物是否適從於優惠率0%,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適用於通用稅率3%;
②營業稅稅率是否定位定率,有無故意選用低稅率問題,有無擅自調整稅率行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是否從高確定適用稅率;
③消費稅稅率是否具有針對性,不同的應稅對象是否適用於不同的稅率,有無故意採用低稅率的行為;
④所得稅稅率使用是否正確,除政府政策扶持外是否適從於25%;
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是否根據企業所在地視市區、縣城、鎮的情況分別確定為7%、5%和1%。
4、應交稅費減、免稅合理性的審計:
①增值稅的減免是否合理,有無任意擴大增值稅減免範圍的情況;
②所得稅減免是否合理,有無超範圍、超期限、超審批許可權任意減免所得稅情況。
5、應交稅費納稅時效性的審計:
①增值稅有無採用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的行為。如採用直接收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收取款項憑證,並將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採用托收承付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採用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契約約定收款法定日的當天。採用代銷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採用預收貸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天等;
②營業稅有無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的行為。如轉移不動產時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轉移不動產產權的當天。銷售自建建築物時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銷售建築物並收到營業額或取得索取營業額憑證的當天。轉讓土地使用權預收款時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③消費稅有無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行為。如自產自用的消費品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使用消費品的當天。委託加工的消費品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提貨的當天;
④所得稅有無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行為。如所得稅是否按月預繳、年終多退少補;
⑤城市維護建設稅有無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行為。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實現的當天;
6、應交稅費報表列示恰當性的審計:
應交稅費是否根據“應交稅費”期末貸方餘額填列,如“應交稅費”期末為借方餘額時,是否以“一”號填列。
審計應交稅費應注意的特殊情況: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應交稅費時,要特別關注應交增值稅的一些特殊情況:
一是增值稅與其他賬戶的勾稽關係,如增值稅銷項稅額與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中相關項目的配比、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處理財產損失、在建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等。
二是視同銷售行為是否少交增值稅。根據稅法規定,對於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銷售;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且不在同一地區但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送到另一個機構用於銷售;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行為視同銷售,應計交增值稅。
三是不予抵扣項目有沒有轉出進項稅額。根據稅法規定,不予抵扣項目包括:購進固定資產;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四是對於同時生產應稅產品與免稅產品時,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同時發生的,是否將應稅產品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免稅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混淆在一起,少計交增值稅。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應利用正確的方法分清應稅產品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免稅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
註冊會計師對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的審計是產品銷售收入審計程式的一個補充。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收集有關審計證據,包括銷售契約、退貨處理單、折讓協定、銷售發票等。事實上,審計過程中有時會遇到沒有書面證據的銷售沖減的會計處理,對此,註冊會計師須保持相應的警覺,並檢查銷售過程及銷售沖銷過程的所有單據,嚴防借銷售折扣、退回與折讓之名,行轉移收入或侵吞貨款之實的舞弊行為。
對於大額銷售以及大額退貨的書面證據,註冊會計師應採取複印並保留於審計檔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審計中對此項內容的關注。當然,這並不能規避審計風險。

方法

審計方法:
(一)制定合理的應交稅費審計目標,為實現應交稅費審計指明方向。應交稅費審計目標具體包括:1、明確應交稅費內容的真實性;2、明確應交稅費計稅依據的合規性;3、明確應交稅費適從稅率的合法性; 4、明確應交稅費減、免的合理性;5、明確應交稅費納稅的時效性;6、明確應交稅費會計報表列示的恰當性。
(二)確定科學的應交稅費審計程式,使應交稅費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並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具體程式如下:
1、應交稅費業務控制制度審計;
2、應交稅費業務處理流程審計;
3、應交稅費會計信息審計。
(三)及時對應交稅費業務控制審計,為實現應交稅費審計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包括:
1、對應交稅費核算範圍控制。應交稅費核算範疇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據稅費,不記在本項目中;
2、對應交稅費設定的明細科目控制。應交稅費應設定與應交稅費範圍相協調的明細科目,具體設定“應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營業稅”、“應交所得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土地增值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應交個人所得稅”;
3、對應交稅費的徵收方式控制。通常是先征後還。對於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消費稅、營業稅、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重視對應交稅費業務處理流程審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應交稅費業務處理流程是:明細表→納稅鑑定/納稅通知→彙算清繳檔案→計算稅額。具體包括:
1、獲取或編制明細表,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與總賬數、報表數相等;
2、了解是否按納稅鑑定或納稅通知的稅種、計稅依據、稅率來確定應納稅內容,減免稅的範圍和期限核實;
3、對稅務部門的匯總清繳檔案進行有效性分析,並與明細表進行核對;
4、檢查各種應交稅費計算的正確性。
(五)慎重地選擇應交稅費審計的切入點,確保應交稅費審計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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