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派

伊斯蘭教遜尼派法學派別之一。阿拉伯語意譯,亦稱“自決派”,與“聖訓派”和“經典派”相對。約產生於8世紀初,系早期以地域為基礎的諸教法學派中一種帶有普遍性的法學思想傾向。強調理性的重要地位,主張以法學家和執法者個人的意見為立法和執法的依據,使之與《古蘭經》相輔相成。穆罕默德去世後,“天啟”中斷,而穆斯林大眾面臨的社會問題和民事糾紛日趨複雜,其門弟子在無經典明文可依的情況下,遂主張按自己的意見創製、解釋律例,排解民事糾紛,處理國務、教務。相傳哈里發艾布·伯克爾、歐麥爾等都曾以意見裁決案件、處理民事糾紛,並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見派
  • 外文名:Ahl al-Ra’y
  • 定義伊斯蘭教遜尼派法學派別之一
  • 別稱:自決派
意見派()
後經伊本·麥斯歐德提倡,意見律例日趨流行於伊拉克的庫法、巴斯拉等地。8世紀後,隨著早期諸教法學派的興起,意見律例更為流行,成為創製和解釋教法學說的重要方法之一,每個教法學家均可發表意見,自由探討社會法制問題。意見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哈乃斐教法學派創始人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艾布·優素福和穆罕默德·謝巴尼。在其後的發展中,該派曾遭到“聖訓派”的嚴厲批評,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9世紀以後,隨著沙斐儀提出更嚴謹的法源理論體系,意見派所主張的意見立法在理論上受到限制,某些未表述為聖訓傳說的律例,則以“優選”原則(伊斯提哈桑)作為公認的類比原則(格亞斯)的例外得以保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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