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的決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09年2月23日發布的法律法規,由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的決定
  • 發布時間:2009-2-23
  • 發布單位: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的決定
文化體育
惠府〔2009〕28號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9-2-23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09年1月23日十屆7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惠府〔2002〕90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二、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拱北橋、普濟橋、黃埔軍官學校東征陣亡烈士紀念碑、中山紀念堂、黃氏宗祠、表功牌坊、‘貞壽之門’牌坊、望野亭、文筆塔、嘉佑寺舊址、歸善縣學宮、明代城牆、豐湖書院匾聯石刻、梌山書院舊址、楊坤如故居等十五處,文物主體構築物往外2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三、第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元妙觀、鄧演達故居、賓興館、黃氏書室、七汝湖起義舊址、工會農會舊址、點翠陶瓷店、王氏宗祠、梅花館、桃子園、楊起元故居、黃氏祖居、亮毅陳公祠、陳氏祖居、陳宅、趣園、余道元故居等十七處,文物主體構築物外圍牆往外6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5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四、第三條中的“如因國家建設需要,須經市政府和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同意。本保護區內的非文物建築物應區別情況逐步拆除或整治”修改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五、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市文物行政部門”;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中的“市建設、規劃”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六、第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市級文物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規範》,結合本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不同,劃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如下:
(一)泗洲塔、點翠洲留丹亭、落霞榭、陳炯明墓、東江人民革命烈士紀念碑、抗日軍事機要庋藏室等六處,文物主體及其附屬構築物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二)拱北橋、普濟橋、黃埔軍官學校東征陣亡烈士紀念碑、中山紀念堂、黃氏宗祠、表功牌坊、“貞壽之門”牌坊、望野亭、文筆塔、嘉佑寺舊址、歸善縣學宮、明代城牆、豐湖書院匾聯石刻、梌山書院舊址、楊坤如故居等十五處,文物主體構築物往外2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三)元妙觀、鄧演達故居、賓興館、黃氏書室、七汝湖起義舊址、工會農會舊址、點翠陶瓷店、王氏宗祠、梅花館、桃子園、楊起元故居、黃氏祖居、亮毅陳公祠、陳氏祖居、陳宅、趣園、余道元故居等十七處,文物主體構築物外圍牆往外6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5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四)東平窯址、瓦窯嶺窯址,從遺址現象外緣線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五)王朝雲墓、江倩墓、陳九成墓,墓口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六)飛鵝嶺,現狀綠化山體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七)明清古街,鐵爐湖街(1號至20號)及街道往北20米、和平直街(11號至127號)及街道往東、往西各2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八)東坡井,井口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九)恐龍蛋化石出土地點,出土坑外沿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十)九龍潭摩崖石刻,潭沿往外30米、溫泉側石刻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破壞文物建築及其附屬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設工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本保護區內的非文物建築物應區別情況逐步拆除或整治。
第四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方案須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保護區內不得興建9米以上高度的建築物,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興建18米以上高度的建築物;在風景名勝區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內興建建築物的,還須符合有關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規定。如有特殊需要,興建超過以上高度建築物的,須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本辦法具體劃定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並繪圖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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