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是在恩施州團委,恩施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單位指 導下的創業組織,旨在推動大學生創新創業。團結恩施籍大學生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實踐創業項目、推動家鄉發展,為大學生創業創 新提供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 外文名:enshixuezichuangxie
  • 社團精神:忠孝感恩,創業創新
  • 社團使命:實踐創業項目,推動家鄉發展
  • 社團理念:熱愛恩施,發展恩施,服務恩施
  • 現任會長:秦啟培
  • 主席團:劉小巧 冉威 徐堯 丁亮 陽大雲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促進協會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協會事務的高效運作、更好
地管理協會成員,保護其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制定依據】本章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精神為指導,在總結以往社團經驗基礎上,結合地域、時代特色,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社團名稱】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第四條【社團性質】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是在恩施州團委,恩施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單位指 導下的創業組織,旨在推動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五條【社團使命】團結恩施籍大學生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實踐創業項目、推動家鄉發展,為大學生創業創 新提供平台。
第六條【社團精神】忠孝感恩,創業創新
第七條【社團理念】熱愛恩施發展恩施服務恩施。
第八條社團基本任務:
(一)推進創業,為項目引進投資,為人才匹配項目,為就業輸送人才。
(二)不斷創新,開拓新穎的活動模式,塑造亮點項目,打造形式多樣、影響巨大、
獨 具特色的創業組織。
(三)以科技創新為根本動力,推進創研一體的社會實踐。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九條社團業務範圍:
(一)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根據社團章程,自行管理、運作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二)與政府相關部門保持高度協調一致,獲取政府最大限度資金、人力支持;
(三)積極參加社會各界創新創業類比賽,獲取資金、場地、經驗等資源;
(四)積極與各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中心、各孵化器、各眾創空間開展合作;
(五)對接各學校優秀學生團隊,培養具有創新創業思維的人才,發掘有經濟與社會價值的閃光項目;
(六)與九鼎投資、順為資本等一系列風投機構建立初步黏性,獲取部分項目種子輪、天使輪投資;
(七)與知名度高的社群建立緊密合作關係,完善創業產品銷售渠道,構建垂直管理模式;
(八)同時積極與政府、企業、商會等用人單位聯繫,推動大學生就業。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三章成員
第十條會員
會員是指符合本章程會員申請條件、入會程式,以志願、互動原則在本平台註冊,
依照本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恩施州籍高校學子。
第十一條會員的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有恩施州高校學籍;
(三)完全認同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宗旨和理念
第十二條會員的加入程式:
(一)本人自願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格;
(二)秘書部初步審核入會條件;
(三)本人積極參加社團組織的服務大學生的創業與就業活動;
(四)通過主席團組織的面試並成為正式會員;
(五)秘書部考核後制定會員檔案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如下基本權力:
(一)獲得平等、公平對待的權利;
(二)擁有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全體成員大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
(四)對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行使批評建議及監督權;
(五)分享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信息資源、對外交流機會、創業資源;
(六)參加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組織的培訓並獲得相關物質支持;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各項法律法規,並且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日常工作要求。
(二)回響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積極投身於相應社會工作;
(三)履行批評、建議及監督權;
(四)執行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決議;
(五)維護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並完成社團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自覺維護社團聲譽,不得從事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不得冒用本會名義對外從事非業務內或非法活動;
(八)本會費用收取遵循會費、年費制:入會會費30元整,年費20元。
第十五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要求退會時,必須嚴格按照本會《會員退會規定》執行。
(二)若退會者屬於本會除組織部外其他部門的,首先應向所屬部門提出退會要求,經
該部門同意批准後由該部門向本會組織部提出退會申請,經組織部批准後方可退會;若退會
者只屬於組織部的,直接向所屬組織部提出退會申請獲得批准即可。若退會者為主席團成員
的,由主席團內部商討後批准即可退出本會。
(三)本社團實行會員退會自由,但應書面通知本會組織部;會員退會後,失去本章程
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四)會員退會後以本社團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本會可以無權代理免
責;由於其行為對本會造成損害的,本會保留追償權利。
(五)會員退會後再申請入會的,應當按照會員加入程式及條件嚴格審核,並由本會至
少兩名現任會員提供保證。
第十六條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織部認真處理並上報主席團批准同意的,予以除名。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的章程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
織原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是社團的建議及監督機關,主席團是全體會員大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創協下設項目部、實踐部、投融資中心、秘書處、宣傳部、組織部
第一節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全體成員大會的性質: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是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
構。它的常設機關是主席團。
第二十條全體會員大會行使本會的章程制定權。
第二十一條全體會員大會由在恩施大學生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持。
全體會員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方法由本章程規定。
第二十二條全體會員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三)審議通過本中會的工作計畫,審核本中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產生各本組織成員及相關負責人;
(五)監督本會的一切活動;
(六)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各部部長、副部長
第二十五條成員大會的召開: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全體成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
期舉行;成員大會應當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參加才能召開,經主席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提議,
可臨時召開。
除下列事項必須由會員大會以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外,其他提交會員大
會表決的事項由成員大會到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數通過:
(一)制定、修改或解釋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章程;
(二)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
(三)決定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解散、合併、名稱變更;
(四)其他一系列有關本會未來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性質:
理事會是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監督、建議機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為主席團開展好各項工作及聯合會的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對創新創業與就業等重大項目和決策進行指導、監督;
(三)宣傳、推廣創業項目,整合外部資源;
(四)定期審核活動財務;
(五)監督主席團工作,對主席團人員有提名和建議權,無任免權;
(六)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理事若干,每屆任期一年,可
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成為理事的條件:
(一)有創新創業的意願、創業方向、並具有一定實踐能力;
(二)認同雙創理念、擁有創業服務精神,擁護組織章程;
(三)熱心社團工作,在各自領域有一定影響力或為社團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成員;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內部及創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工作積極、責任感強
第三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及義務
理事享有如下權利:
(一)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創協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二)參加創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對創協的發展提出批評和建議;
理事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創協決議;
(二)維護創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創協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積極參加創協的一些相關活動;
(五)宣傳創業創新理念,傳播創業創新精神。
第三節主席團
第三十二條主席團的性質:
主席團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關和內部協調機構,在理事會的監督下,參與對外
溝通、協調。
第三十三條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執行主席一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三十四條主席團的產生:
理事會提名,全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一年,可連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主席團人員
任職到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會長、副會長就職為止;
第三十六條主席團的職責:
(一)負責與理事會的溝通協調,執行全體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制定和實施聯合會工作計畫;
(三)協調、指導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參與重大項目和活動的策劃、實施、總結;
(五)監督、審核項目預算及日常開支;
(六)代表協會與外界交流與溝通,參與重大會議;
(七)撰寫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八)對協會全體成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缺位的時候,由副會長繼任會長的職位;
本會副會長缺位的時候,由全體成員代表大會補選;
本會會長、副會長都缺位的時候,由全體成員代表大會補選;
第四節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負責人的產生:
(一)由主席團提名或5名以上成員推薦,全體成員大會二分之一表決通過,產生各
部門和項目負責人;
(二)特殊情況下,主席團可對本會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任命,並告知全體成員,無10
人(含10人)以上反對後生效;
(三)各部門由副會長對口,必要時分管副會長可行使部門負責人職能。
第四十六條主席團、各部門負責人的罷免:
主席團、各部門負責人由如下情況者,在理事會提議或10名以上(含10名)社團成
員提議可召開社團全體成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對當事人進行罷免。
(一)能力明顯不符合職位要求,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相關貴定,造成嚴重後果者;
(三)借協會之名從事其他非業務內活動,產生嚴重不良影響者;
(四)多次不能完成組織交待任務,理事會或10名義上聯合會成員提議者;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領導各部門在主席團的指導下開展本部工作;
(二)代表聯合會參加與本部門有關的會議;
(三)協調各部門關係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外部關係;
(四)對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行政下設項目部、實踐部、投融資中心、秘書處、組織部、宣傳部;
各副會長對分管部門進行領導、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各部門實行部長負責制,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二名,幹事四名,成員若干。
第五十條各部門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部管理條例,由各部初核,後報請主席團核定方
可生效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職能:
秘書部
(一)秘書部性質:
秘書部作為本會的樞紐部門,負責各部門及活動項目的協調;負責本會所有資料的收集、
整理與收藏;負責本會財務的收支管理、運作;負責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贊助以及管理社
團所有資金和財產。
(二)秘書部職責:
1、總結本會全面工作,向協會主席團報告;
2、管理協會重要檔案,負責協會主席團交代的工作,並定期到團工委備份;
3、會議期間負責會務,整理、保存聯合會主席團會議記錄以及各部門例會記錄;
4、負責協會主席團通知、公告檔案的起草以及發布工作;
5、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6、負責每次活動的經費預算和經費結算等相關工作,包括經費預算的初步審核,經費
結算的分析;
7、定期向主席團匯報經費的收支情況,同時制定相關報表並在在協會官網公布;
8、負責每次活動的物資管理工作;
9、本部門的成員可在開展財務工作中積累一定的財務方面知識和收集信息等能力。
宣傳部
(一)宣傳部性質:
推廣和傳播協會和創新創業理念及文化;密切聯繫廣大社會媒體,負責協會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
(二)宣傳部職責:
1、為協會各項活動的宣傳提供技術支持。
2、做好通訊工作,對協會各動態及大事件進行記錄和信息發布。
3、通過網路平台向外界展示協會的各項活動。
4、促進協會文化的多元化發展,並做好記載與傳承。
(三)宣傳部性質
宣傳部是本會對外交流的重要部門,是本會對外宣傳時書面宣傳資料製作的主要樞紐,
負責協會會刊及其他宣傳資料的創意製作。
(四)宣傳部職能
1、負責協會期刊、宣傳資料的編輯和全面管理
2、負責對會刊部人員和事物的管理和相關技能的培訓,促進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3、將製作的宣傳資料在各平台上進行宣傳推廣,並對宣傳資料進行存檔和管理。
4、積極吸納文字方面才藝的成員。
組織部
(一)組織部性質:
組織部主要負責我會的組織建設、骨幹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是我會
的人員組織建設機構。
(二)組織部職責:
1、負責協調組織聯合會內部的人力資源建設
2、負責組織和開展各部門和興趣小組的業務學習和培訓。
3、負責大型會議及活動的組織和考勤;
4、對其他部門的管理條例進行指導,提出意見建議;
5、負責本會成員資料的整理備案和考核,對主席團及各部人員的換屆、調整任免等提
出建議。
6、負責對主席團、各部人員的選拔任用工作及章程、有關管理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7、負責協會會員聯絡,聯繫恩施州高校學生,並將其資料提供於秘書部。
投融資中心
(一)投融資中心性質:
投融資中心是協會與社會各界聯繫的對外視窗,在協會與社會各界的合作中有著重要地位,並負責我會對外公共關係建設和維護工作,建立並維護好必要的或有利於全會發展的內外部
關係
(二)投融資中心職責:
1、積極吸納社會創業團體以及恩施各大高校學子的加入;
2、聯繫金融投資機構,拓寬融資渠道;
3、對協會內優秀創業項目進行種子輪天使輪孵化;
4、積極獲取創業資金政策扶持,為本會開展活動及運行管理提供充足資金;
5、積極拓展交流平台,拓廣我會交流渠道;
6、加強對外聯繫,維護我會對外公共關係及形象;
7、積極與各大地區商會取得聯繫,並與商會保持良好互信關係;
項目部
(一)項目部性質
項目部是本會發掘、引進、評估以及自主策劃項目的職能部門,在整個創協部門中起著控制中心的作用。
(二)項目部職責
1、利用創新思維,發掘新穎、實用、優質的項目;
2、引進適合大學生創業、回報率高,回報周期短,可持續性強的優質項目,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捷徑;
3、科學評估已有項目風險,收益,回報率;評估即將引進項目;評價自主研發項目的市場,收益,風險等
4、自主策劃各類創新創業項目,參與各類創業比賽信息交流,參與融資風投;
實踐部
(一)實踐部性質
實踐部是整個協會的中心部門,推動創業項目的落地實踐。
(二)實踐部職責
1、組建創業團隊;
2、運行創業項目;
3、提供創業諮詢與服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經費來源:協會資金來源於各種籌集、捐贈或資助,創業項目回報等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協會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
分配。
第五十四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學校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受到監事會的監督,
同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的領導、監督。
第五十六條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定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主席團”審查核准後生效。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常務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主席團”審查同意。或者直接由“理事會”終止。
第六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恩施州委的監督下,
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個人及其他相關團體不得占有、使用、處分、收益。
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若對本章程在理解上有任何歧義或表意不明,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
機構有義務對其進行說明和補充。
第六十四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主席團全體成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待本會發展成熟後,可下設各縣市分會。
第六十六條主席團可結合本社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各部制定的變通規定,需報
主席團批准後生效,各部在制定、實施變通規定時,與本章程有牴觸的,其具體條款及行為
無效。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恩施州大學生創新創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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