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交出本人或第三人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須出於非法所有的意圖及恐嚇取財1的故意。(2)須有恐嚇的行為。所謂恐嚇,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如以造成將來的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產生畏懼而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3)須迫使他人交出屬於本人或屬於第三人的財物。恐嚇取財罪與單純的恐嚇罪不同,後者行為人的目的,在於給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前者行為人的目的,則在於迫使他人交出財物。

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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