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
忻政辦發〔2015〕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辦: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層氣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3〕31號)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全省加氣站項目審批權下放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晉發改地區發〔2013〕1804號)精神,規範我市加氣站項目核准程式,促進全市加氣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字發改委2014年第11號令)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忻州市行政區域內加氣站項目(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壓縮天然氣常規站、液化天然氣加氣站及壓縮、液化天然氣合建站和油氣合建站)的申報和核准。
第三條 忻州市天然氣(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領導組(以下簡稱市領導組)是市人民政府加氣站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機構,凡涉及加氣站產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均由市領導組研究決定。具體工作由市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全市加氣站項目的審批(核准)部門,負責全市加氣站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加氣站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和核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加氣站規劃許可審批和監管。市規劃局按照全市加氣站產業發展規劃並銜接忻州城區(包括忻府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忻州城區(包括忻府區)加氣站布點專項規劃和各加氣站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向市國土資源局出具規劃條件書。
國土部門負責加氣站項目的土地徵收及管理。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忻州城區(包括忻府區)加氣站布點專項規劃、各加氣站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供地計畫、市規劃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負責編制忻州城區(包括忻府區)加氣站用地出讓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向具備山西省級或忻州市級“四氣”(加氣站類)從業資格的單位公開出讓土地。
安監部門負責全市加氣站的綜合安全監管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加氣站的經營許可、安全監督及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加氣站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及管理。
質監部門負責加氣站及配套輸氣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的檢驗及安全監督管理。
消防部門負責加氣站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五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建(規劃)部門按照全市加氣站產業發展規劃,銜接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自加氣站布點專項規劃和各加氣站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氣站項目的初審和上報;縣級國土部門根據本縣加氣站布點專項規劃、各加氣站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供地計畫、住建(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編制加氣站用地出讓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向具備山西省級或忻州市級“四氣”(加氣站類)從業資格的項目單位公開出讓土地;縣住建(規劃)、環保、安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加氣站的發展和建設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投資的加氣站建設項目實行核准制。其程式為:具備山西省級或忻州市級“四氣”(加氣站類)從業資格的項目單位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後,項目單位通過縣級發改局將項目申請報告,並附建設用地批准書,市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批覆以及安監、住建、質監、消防、地震等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部門和專家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並同步進行節能審查。
市屬項目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按上述程式核准。
擴權強縣(市)的發改部門是本縣(市)加氣站項目的審批(核准)部門,會同住建(規劃)部門統一按照全市加氣站產業發展規劃,銜接本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自加氣站布點專項規劃和各加氣站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上述程式,負責本縣(市)區域內加氣站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和核准工作。
第七條 編制天然氣(煤層氣)加氣站項目申請報告需具有市政公共工程燃氣熱力甲級資質,同時具有壓力管道GC1級設計資質。
第八條 加氣站項目核准之後,兩年之內未開工建設的,原核准檔案自動失效。項目確因客觀原因需進行較大調整變更的,應向原審批單位按程式重新報批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有較大調整變更:
(一)變更項目建設地址;
(二)變更項目建設性質;
(三)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
(四)項目環境影響發生較大變化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五)其他對項目建設發生實質性影響未經核准的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忻州市加氣站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忻政辦發〔20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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