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縣中國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陝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延安市高中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及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有關會議精神和要求,針對目前我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全縣中國小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同時為做好義務教育階段 “控輟保學”工作和中國小教育質量綜合考核及中、高考資格審查提供真實準確的基礎資料,經研究,從今年秋季起全縣中國小學生學籍將統一實施電子化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志丹縣中國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
  • 編號:志教發[2007]134號
  • 時間: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 針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通知,全文,

通知

志教發[2007]134號
關於切實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暨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教辦、中國小:
根據《陝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延安市高中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及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有關會議精神和要求,針對目前我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全縣中國小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同時為做好義務教育階段 “控輟保學”工作和中國小教育質量綜合考核及中、高考資格審查提供真實準確的基礎資料,經研究,從今年秋季起全縣中國小學生學籍將統一實施電子化管理。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鄉鎮、學校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和責任感。
二、各學校要自覺遵守學籍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將此項工作做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三、為了統一學生學籍管理信息標準,確保信息交換通暢,要求全縣各國中和中心國小及民辦學校都要建立學籍電子化管理系統,並統一採用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考查審定的、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標準》的、在全市高中學校使用的、由中科大訊飛公司研製的《訊飛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軟體。學籍管理專用電腦和相應設施由各學校從遠程教育配備的電腦中調配。
四、各學校要確定的一名領導負責學籍管理工作,指定責任心強,有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熟悉學籍管理工作的學籍管理人員,並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性。縣教育局將組織學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附:《志丹縣中國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全文

志丹縣中國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和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實行中國小學籍管理電子化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控輟保學、鞏固“兩基”成果的有效途徑,是中、高考考生資格審查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志丹縣中國小辦學行為規範》,參照《陝西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延安市高中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檔案,為了實現學籍管理的規範化、網路化、制度化和科學高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志丹縣中國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三條 全縣中國小學籍實行統一管理,由縣教育局業務股和各鄉鎮(學校)分級負責;縣教育局業務股負責對學校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的具體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度,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的內所有國中、國小學校。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籍管理按照《延安市高中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按學區就近入學。各學校按規定學區進行招生,未經批准,不得招收非學區學生。
第六條 學校在新生錄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後,對新生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後,學校列印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經班主任、學校校長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縣教育局審核,審核後為錄取的新生正式註冊學籍,新生花名冊經縣教育局簽字蓋章後返回學校和鄉鎮教辦存檔。
第七條 凡取得正式學籍的新生獲全縣唯一的學籍編號,各學校根據學籍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休學、復學、轉學等學籍號保持不變直至國小、國中畢業。凡取得我縣一所學校學籍的新生,其它學校一律不再給予學籍。
第八條 學籍號由八部分共20位數字代碼組成(依照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標準》定義。)該學籍號與紙介質學籍表上的學籍號一致,並做為畢業證書編號。具體結構如下:
省 市 縣 鄉鎮 類別 學校 年 度 學生代碼
省級代碼2位數(61);地級市代碼2位數(06);縣區代碼2位數(25);鄉鎮代碼3位(指學校所在地代碼)。省、市、縣區、鄉鎮代碼均採用國家統計局行政區劃統一代碼。
類別代碼1位(國中4,九年制學校5,國小6)。學校代碼2位數;年度代碼4位數(國小、國中一年級入學時年份);學生代碼4位數(例:0001)。
第三章 休學、復學、轉學
第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由法定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後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准,報縣教育局業務股審核備案。休學時間為一年。因病尚未痊癒,可繼續休學。畢業班學生休學手續要從嚴管理,初三學生第二學期一般不再辦理休、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或轉學。
第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和出院結算單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後編入休學時的年級。
第十一條 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所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學原因,經班主任核實、教導處審查、校長批准後,持轉出學校《轉學聯繫函》與轉入學校聯繫,在取得轉入學校的接收函後,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並由轉出鄉鎮(學校)報縣教育局業務股登記備案;由接收級鎮(學校)報縣教育局業務股審核。轉學證件和手續不全的學生,學校不得接收。
嚴禁以擇校為目的轉學。因居住地變化、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轉學的,應附相關證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和轉學,按檔案《關於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由縣教育指定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復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等,由鄉鎮(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四章 升級、結業、畢業
第十三條 學生凡學年考試成績合格的,正常升入下一個年級學習;學年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由學校組織補考。義務教育階段一律不得讓學生留級。
第十四條 凡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應按時辦理畢業手續,發給畢業證書。初三學生學業期滿不能畢業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待學校補考合格後隨下一級學生辦理畢業證書。
第十五條 學校依據學籍管理檔案匯總畢業班學生的畢、結業信息,以電子文檔和書面形式報縣教育局審核,做為畢業證驗印的依據。
第十六條 學生的畢結業手續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畢業證驗印在7月底前結束。
第五章 實施電子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後進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正式轉入電子學籍資料庫。各農村國小學生的電子學籍由鄉鎮教辦管理。其他各類學校由縣教育局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各學校在錄入學生學籍信息時,學校管理員應進行數據核對,確保每個學生的資料準確無誤後,將學生所有信息一併上報、上傳至縣教育局。其中,人像採集按要求分入學和畢業時兩次採集。所採集人像導入系統資料庫,並製作同底照片分別用於紙質學籍表、學生證和畢業登記表、畢業證等。
第十九條 在縣教育局業務股核對以後,學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記功能中再隨意修改及增減學生,學校對學生學籍變更時,要通過軟體系統,經縣教育局業務股審核同意並與縣管理伺服器數據同步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各鄉鎮(學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鄉鎮(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報送縣教育局。
第二十一條 學校管理員作好學籍系統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等系統安全工作,對於學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各學校要加強管理和按有關法規保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化信息不僅作為學生各學年升級、畢業、報考資格等重要依據,也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科學的決策支持。各學校應對數據錄入和維護人員加強管理和培訓,每學年要對學校的學籍進行自查,加強對學籍的過程監督與管理,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及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學校)應為學籍系統配置專用計算機,並指定專門技術人員協助籍管理員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術支持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秋季新學年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或意見及建議,應及時報告縣教育局業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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