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縣全縣規範操辦酒席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大力整治城鄉濫辦酒席、藉機斂財的不正之風,推動社會風氣持續好轉,提升德江城市品位,

全縣規範操辦酒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大力整治城鄉濫辦酒席、藉機斂財的不正之風,推動社會風氣持續好轉,提升德江城市品位,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銅仁市規範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紀委監督、部門協作、民眾參與原則;
(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四)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轄區內操辦的酒席。
第二章 規範操辦酒席範圍和申報程式
第四條 規範操辦酒席範圍界定:
(一)操辦酒席範圍:婚喪嫁娶事宜。
婚事酒席操辦須是本人或其子女結婚,不能以任何藉口或理由為他人操辦結婚酒席;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喪事酒席操辦須是本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或由本人多年直接負責贍養的鰥寡孤獨親人的喪事。
(二)嚴禁一事多辦或化整為零、分散辦酒。
(三)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事宜一律不準以操辦酒席名義收取禮金。
(四)非酒席操辦當事人,一律不準以電話、信息、傳話通知等方式邀請他人吃酒,違者視同違規操辦酒席。
第五條 對可操辦的婚喪嫁娶酒席,要做到婚事新辦、喪事簡辦。
(一)操辦婚事要簡化儀式、注重節約,嚴格控制婚宴規模、縮小宴請範圍。所有鄉(鎮、街道)一律不準沿街、沿公路搭棚操辦酒席,對影響交通或民眾出行的,一律撤除。
(二)提倡厚養薄葬,操辦喪事做到不亂搭靈堂靈棚、不高音播放哀樂、不大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大擺酒席、不影響他人,以環保、簡樸、文明方式,表達對逝者的哀悼。城區範圍內的,按規定在殯儀館集中治喪。
(三)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婚嫁酒席限定一天一地辦理。
第六條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借他人名義操辦違規酒席。
(一)國家公職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違規操辦酒席時,本人應及時制止,未制止、制止不力或以不知曉為由搪塞,造成違規酒席事實的,一律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二)家人操辦違規酒席,本人同事、朋友及管理服務對象參與送禮、幫忙、赴宴的,無論以誰的名義、規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場,均視為本人違規操辦酒席,一律從嚴從重處理。
第七條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酒席:包括赴宴、送禮、幫忙、請客、收禮、接待客人等行為。
第八條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用公款送禮,用公車、公物等公共資源和設施參與操辦酒席。嚴禁借婚喪嫁娶之機宴請管理及服務對象。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操辦婚嫁事宜的,須提前15天申報,並註明宴請時間、地點、事由、範圍和規模等。操辦喪事的,須事先口頭申報,在安葬後15天內填報備案。
(二)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須填寫《德江縣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申報備案表》。副科級及以上幹部,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送縣紀委備案。一般幹部職工,縣直單位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送單位所在紀工委(監察分局)申報備案;鄉(鎮、街道)由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送鄉(鎮、街道)紀委和紀工委(監察分局)備案。
(三)民眾操辦婚喪嫁娶事宜,須填寫《德江縣村(社區)民眾操辦婚喪嫁娶事宜申報備案表》,按“本人申報、村(社區)委會初審、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程式,逐級辦理申報手續。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委、縣人民政府成立規範操辦酒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規範操辦酒席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十一條 縣直各單位、各部門對規範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幹部職工操辦酒席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抓好工作部署、宣傳教育、任務分解,管理好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幹部職工操辦酒席行為,對不良苗頭及時制止,對違規操辦行為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規範操辦酒席工作負主體責任。
(一)負責抓好工作部署、宣傳教育、任務分解,成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並組建一支15人以上的整治違規酒席隊伍,制定工作措施,與酒店、餐館簽訂《不承接違規酒席責任書》,建立責任追究辦法。
(二)規範管理本鄉(鎮、街道)轄區範圍內包括國家公職人員辦酒行為,對不良苗頭及時制止,對違規操辦行為嚴肅查處。
(三)督促所屬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建立規範操辦酒席的電子和紙質台賬,做好操辦酒席登記備案工作。
(四)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受理轄區內違規操辦酒席的舉報投訴。組織整治隊伍聯同各村(社區)委會開展巡查,對轄區內違規操辦酒席進行整治。
第十三條 村(社區)黨支部和村(社區)委會對轄區內規範操辦酒席工作負直接責任。
(一)修訂完善《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組織民眾簽訂承諾書,讓民眾向村(居)委會承諾不違規辦酒。
(二)負責受理本村(社區)操辦酒席初審工作,對符合操辦條件的報批,對不符合操辦條件的堅決取締,並做好疏導工作。
(三)在本村(社區)開展操辦酒席巡查工作,對違規辦酒苗頭提前介入、及早預防,減少民眾損失;發現違規辦酒行為或參與違規酒席的,及時報告本鄉(鎮、街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大力開展規範操辦酒席各項工作。
(一)縣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各部門開展規範操辦酒席工作,對規範操辦酒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家公職人員和黨員幹部違規操辦酒席的進行查處。
(二)縣委組織部和縣人社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本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組織處理。
(三)縣委宣傳部積極倡導講文明、革陋習、樹新風,加強規範操辦酒席工作宣傳教育,對先進典型進行報導、對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大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縣委政法委及時對規範操辦酒席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處理,防止突發性事件發生。
(五)縣公安局加大巡查力度,查處利用操辦酒席之機聚眾賭博行為,對暴力抗拒或不配合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依法處置。
(六)縣民政局制定完善涉及規範操辦酒席的統一條款,並指導督促各鄉(鎮、街道)納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公約》等。
(七)縣市場監管局對操辦酒席的食品安全衛生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行為。
(八)縣城管局、縣環保局、縣創建辦積極參與規範操辦酒席工作,對操辦酒席造成交通堵塞或環境污染的及時查處;沿街搭棚堵塞交通的,由縣城管局、縣創建辦強制拆除。
(九)縣績效辦對各級各部門貫徹執行規範操辦酒席工作情況納入單位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組織處理: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待崗、調離、辭退、解聘、降職、免職;
(二)紀律處分:黨紀、政紀處分。
(三)收繳禮金:違規操辦酒席所收禮金一律視為違紀資金收繳後上繳國庫。
(四)與考核掛鈎:個人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不稱職”等次。
第十六條 非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操辦酒席的,由各村(社區)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社區公約》及民眾承諾書進行處理。對違規操辦酒席收受的禮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國庫,“一條龍”的辦酒用具全部沒收,酒店、餐館承接違規酒席的,按《不承接違規酒席責任書》有關條款罰款,並一律停業整頓。
第十七條 單位及領導責任
(一)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操辦酒席的,除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本鄉(鎮、街道)轄區一年內發生5起及以上民眾違規辦酒,未及時查處的,追究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同志責任。
(三)本村(社區)轄區一年內發生兩起民眾違規操辦酒席的,扣除當年工作經費;發生3起及以上的,追究村支兩委負責人責任。
(四)單位規範操辦酒席工作不力或發生幹部職工違規操辦酒席行為的,按《全縣績效平時考核扣分標準》扣減單位績效考核分數,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年度績效考核直接列為整改等次。
第十八條 吃拿卡要亂審批,監管缺位的嚴格問責。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追究責任:
(一)及時停止違規操辦酒席行為,主動上交違規禮金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違紀違規問題的;
(三)認錯態度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檢舉揭發他人有功的;
(五)其他應當從輕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態度惡劣,拒不改正,致使不良影響擴大的;
(二)不配合組織調查,或干擾、阻礙調查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和調查人員的;
(五)對違規操辦酒席制止不力、包庇縱容、壓案不查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德江縣規範操辦酒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實行舉報獎勵。根據舉報線索,經調查屬實的,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對舉報人保密,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全縣各級各部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原德黨辦發〔2014〕76號檔案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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