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1月30日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提高社會文明水平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遵循法治與德治、教育與治理、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循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談舉止文明,不得大聲喧譁、不得說粗話髒話;
(二)著裝整潔得體,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自覺遵守經營管理者設定的“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四)乘坐垂直電梯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不得擁擠推搡;
(五)開展露天表演、廣場舞、甩鞭等娛樂健身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得影響、干擾他人工作、生活和學習;
(六)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各類比賽時,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離開時不得遺落垃圾;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圍觀聚集;
(八)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不得隨意變道、加塞,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經過積水路段時減速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行駛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等候交通信號燈時不得超越停止線;
(三)行人不得闖紅燈、亂穿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快速通過;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安全行駛、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不得違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主動出具發票;
(八)網際網路租賃交通工具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區域停放車輛,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運營企業應當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九)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應當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在禁菸場所吸菸;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不得非法捕獵、買賣、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得損壞花草樹木,不得躺臥公共座椅,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六)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樹木、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
(七)按照規定文明養犬;
(八)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九)倡導文明、安全、環保祭祀,不得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擺放祭奠物品;
(十)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諒互助,構建和諧的鄰里關係;
(三)不得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堆放雜物,不得占用公共綠地種菜;
(四)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五)裝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合理安排時間,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共有道路通行,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得堵塞他人車庫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時移離廢舊車輛;
(七)不得向室外拋擲物品;
(八)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九)應當遵守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三)家庭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後衛生、整潔,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堆放柴草、土石、糞便等雜物;
(三)不得隨意丟棄農藥瓶、化肥包裝物及廢棄農用塑膠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飼養家禽家畜,應當保持衛生清潔,不得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五)不得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
(六)不得在公路打場曬糧;
(七)應當遵守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旅遊資源,不得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景區的景觀,不得損壞景區內的公共設施;
(三)遵守景區安全規定,服從景區管理,不得擾亂正常旅遊秩序;
(四)在設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景區內,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愛護文物古蹟,不得違反規定攀爬、觸摸文物或者對文物進行拍照攝像;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上網,積極參與淨化網路環境,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二)使用文明語言,不得通過網路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機密,不得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遵守網路秩序,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和傳播的信息;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一)語言文明、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保持門前環境清潔衛生,不得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場地上設定隔離樁、地鎖等設施;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下列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文明行為規範,開展文明禮儀、文明行為教育,培育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
(四)加強對學生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愛護學生,不得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重教師,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佳化工作流程,落實便民措施,加強醫患溝通,提升服務質量。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恪守醫德,因病施治,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得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九條 愛惜糧食,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培養節約用餐消費習慣,按需點餐,剩餐打包,踐行“光碟行動”;
(二)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機關、學校等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管理規範和監督檢查制度,按需採購、按需供餐,減少浪費;
(四)賓館、飯店等餐飲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設計選單,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和打包服務,提示消費者合理點餐,適度消費;
(五)餐飲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餐提醒制度,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標識;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反對餐飲浪費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視窗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明示辦事程式,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行政機關及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著裝規範、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服務熱情周到。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倡導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一次性餐具;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移風易俗,文明辦理婚喪嫁娶事宜,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反對講排場、比闊氣、搞攀比,反對大操大辦、天價彩禮等陳規陋習;
(四)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經濟補助和法律援助等機制,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無償獻血者給予表彰獎勵,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條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關愛,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撥打急救、報警等緊急服務電話呼救。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相關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時間儲蓄制度,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典型推選活動,並給予先進典型表揚激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母嬰室等便利設施以及重點場所的急救設施、設備和藥品;
(四)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並設定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三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停車場、廁所向公眾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宣傳、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協調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及時制止、處理相關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等,依法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市民文明巡訪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鼓勵自媒體刊發、傳播積極向上的文明用語、視頻等宣傳品。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和反饋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