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制度

德安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制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必須實行制度管理。

二、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各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同時實行責任目標管理,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質量、變動情況。

三、村民是基本農田保護的主體,必須遵守《基本農田保護公約》,增強土地法制觀念,提高耕地保護意識。

四、保證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實行許可證制度,堅持“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新的耕地或繳納造地費。
五、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農田基本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提高保護區內耕地地力,逐步將保護區耕地建成高產、穩產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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