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經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34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制定的《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
  • 發布機關: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4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5年5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簡述,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新聞發布會,

簡述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經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制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
(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五十五周歲至六十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獻血的,可以再次獻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保證獻血工作經費,組織開展獻血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采供血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具體組織實施獻血工作,負責血液的採集、檢驗、分離、儲存和供應等工作,保障採血、供血安全。
第七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布局、確定獻血站(點),並將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專項規劃。
流動獻血車停車位及其宣傳活動場地設定,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確定。
第八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科學知識等方面的宣傳,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內容。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每年有計畫地做好獻血公益宣傳,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並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旅遊景區、醫院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其設定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開展獻血公益宣傳。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工會、婦聯、共青團應當積極參與獻血的動員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高等學校應當支持采供血機構進入校園開展獻血活動。
第十一條 獻血者可以直接在獻血站(點)、流動獻血車登記獻血。
獻血者獻血時應當如實提供自身健康的相關信息,並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軍(警)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台胞證、外國公民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采供血機構採集血液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進行健康狀況徵詢及必要的健康檢查。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向本人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對獻血者每次採集全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十三條 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向采供血機構提供個人血型信息,通過采供血機構建立的稀有血型獻血者信息庫實現自願互助獻血。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採集量和間隔期按照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獻血者獻血後,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發給無償獻血證。
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
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
對獻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並提示就醫。
第十六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獻血人員資料庫,為建立流動血庫、免費醫療臨床用血、表彰先進等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根據獻血人員資料庫建立流動血庫,科學調節采供血平衡。
第十八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編制采供血應急預案。
采供血應急預案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 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血液質量。
第二十條 獻血的血液應當用於醫療臨床,不得買賣。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血液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合理制定用血計畫,並按時向采供血機構申報;
(二)核查采供血機構提供的血液及其成份,保證輸血安全;
(三)臨床用血應當符合臨床輸血指征;
(四)倡導患者家屬參與互助獻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市獻全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臨床用血;獻血量未達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獻血量三倍享受免費臨床用血。
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臨床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獻血者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的,免費臨床用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免費臨床用血手續:
(一)本人臨床用血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在就診的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
(二)配偶、父母及子女臨床用血的,還須提供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用血者與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在就診的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
(三)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臨床用血,未在就診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或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憑相應有效證件(證明)、醫療機構用血收據和用血明細單,在市采供血機構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四)在非本市醫療機構就診臨床用血的,可以按照第三項規定在市采供血機構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第二十四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醫療機構提供核實無償獻血者身份、獻血量等免費臨床用血必要信息的查詢服務。
臨床用血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采供血機構定期結算。
第二十五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采供血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采供血機構執業登記情況;
(二)獻血站(點)、流動獻血車位置和服務時間;
(三)年度採血量、供血量;
(四)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五)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政策、程式及諮詢電話;
(六)無償獻血表彰的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條 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對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獻血者證明其所獻血液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采供血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採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核銷或報銷臨床用血費用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采供血機構未向社會公布信息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未履行獻血者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制定的《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二、對《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中的“保證獻血工作經費,組織開展獻血宣傳教育”修改為“保證獻血工作經費,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獻血宣傳教育”。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市人民政府以及設立采供血分支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凡在本市”。
將本條第二款修改為:“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3.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臨床用血的,還須提供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用血者與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在就診的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
將本條第三項修改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臨床用血,未在就診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或者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憑相應有效證件(證明)、醫療機構用血收據和用血明細單,在市采供血機構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4.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5.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修改為“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5年4月30日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無償獻血工作事關人民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於1999年制定施行, 對我市無償獻血工作起到很好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我市連續十次獲得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稱號。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獻血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獻血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多年來探索的一些好經驗,也需要總結和固化。因此,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必要的。
二、關於適當放寬獻血者的年齡上限
隨著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許多年齡上限的規定也在調整。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2012年7月1日實施)第七條規定:提倡獻血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近年來,許多外地的地方立法,已根據上述規定放寬了獻血年齡。因此,條例第三條把獻血年齡上限放寬到60周歲。
三、關於獻血宣傳和動員工作
獻血條例是個倡導性的法規,要激發公民的奉獻精神,宣傳和動員是必不可少的有效舉措,條例對此予以強化。在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宣傳職責。
四、關於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
一些獻血志願者提出:我們獻血雖然是自願和無償的,但也需要社會的理解和尊重,建議條例體現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條例第十五條對此作了規定:“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對獻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並提示就醫。”同時又專設了第十三條,對稀有血型的公民給予特殊關懷。
五、關於簡化獻血者臨床用血費用報銷程式
我市獻血者醫療用血費用報銷統一歸口市血液中心,這給獻血者醫療用血費用報銷帶來許多不便。為給獻血者及其親屬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方便,我們經調研論證,對臨床用血費用報銷進行了簡化、明確程式。列為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本市醫療機構就診的,可以在就診的醫療機構直接核銷臨床用血費用,臨床用血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采供血機構定期結算;未在醫療機構核銷或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條件以及在非本市醫療機構就診的,可以到市采供血機構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六、關於采供血機構信息公開
為了增加采供血機構工作的透明度,便於社會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採取列舉的形式,規定采供血機構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采供血機構執業登記情況;獻血站(點)、流動獻血車位置和服務時間;年度採血量、供血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政策、程式及諮詢電話;無償獻血表彰的相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住建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4月29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徐州市無償獻血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的條例已不完全適應現實需要。為了解決現實問題,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在獻血者的年齡、獻血者臨床用血費用報銷程式、采供血機構信息公開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同志們,新聞媒體的朋友們:
今天我們在這裡召開《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新聞發布會,剛才,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主任朱東升同志宣讀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的通知》,市衛計委主任吳憲同志作了表態發言,李燕副市長作了重要講話,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相信,我市無償獻血工作一定會繼續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近年來,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獲得了顯著成效,全市臨床用血100%來自無償獻血,僅2014年一年全市就有8.8萬人次參加無償獻血,獻血總量達到31.7噸,連續20年“十連冠”蟬聯“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稱號,是全省唯一獲此殊榮的城市。成績的背後,蘊含著各級衛生部門卓有成效的紮實工作,蘊含著廣大市民民眾的志願奉獻和無疆大愛。藉此機會,我謹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向全市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卓越貢獻的無償獻血志願者、采供血機構工作人員和關心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熱心市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市人大常委會始終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堅持立、改、廢並舉,不斷增強法規的時代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制定於1999年的《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作為當時在全國地級市中率先制定的相關法規,為我市無償獻血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有效規範了我市采、供血的各項工作,對我市走出一條“以需定采、限型限量”的獨具徐州特色的無償獻血之路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臨床用血需求的攀升和血液管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有《條例》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市人大常委會堅持把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穿立法的各個環節,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各級人大代表、一線工作人員和廣大市民意見,對推行無償獻血工作16年來探索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了科學總結、系統梳理。對我市無償獻血工作中存在的機制還不夠完善、血液預警和應急能力還比較薄弱、采供血服務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還比較低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在《條例》立項、調研、起草、論證、修改、審議、通過和批准等一整套立法程式中,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市血液中心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反覆斟酌,數易其稿,傾注了大量心血和汗水。新的《條例》按照立法有據,管得住、行得通、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吸納了外地的先進理念,總結了我市的成功做法,在“完善管理體制”、“明確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職責”、“理順用血費用報銷途徑”以及“采供血應急預案的制定”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是一部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較強可操作性的專業法規,必將對保證我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發展無償獻血事業、提升市民福祉發揮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條例》出台後,當務之急要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推動我市無償獻血工作邁上新台階。
一是要積極組織學習,做到學法懂法。學習好《條例》,是宣傳貫徹《條例》的前提和基礎。各有關部門、單位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市衛計部門、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更要帶頭學習,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一線醫技人員的教育培訓,充分掌握並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告知義務、采供血信息公開制度、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等法規規定,提高血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市規劃、城管、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對照《條例》相關條款,明確職責定位,在獻血點的布局、醫療機構規劃等工作中提高保障水平。各縣(市)區也要結合各自實際,組織不同形式的學習,共同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
二是要廣泛宣傳動員,做到知法用法。《條例》第八至十條對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市衛計、教育等部門、新聞傳媒、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都負有宣傳科學獻血知識、發布獻血公益廣告、宣傳獻血先進事跡的責任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工青婦等組織是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的主體。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模範引領作用,主動帶頭無償獻血,爭做無償獻血先進個人,在全社會形成獻血光榮、獻血健康的良好風尚。要把宣傳《條例》和弘揚“有情有義”的徐州精神結合起來,激發全體市民向上向善、互幫互助的精神特質,在全社會營造無償獻血、無私奉獻的良好氛圍;要把宣傳《條例》和普及科學知識結合起來,提高市民對科學用血、安全用血的認識,讓無償獻血有益健康的觀點深入人心;要把傳統宣傳方式和現代信息化手段結合起來,使《條例》的精神和各項規定在電視上能看得到、在廣播裡能聽得到、在報紙上能讀得到、在網路上能查得到、在小區里能遇得到。
三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做到嚴格執法。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高度認識《條例》的貫徹執行,逐條分解落實,嚴格依法履職,做到有剛性、不推諉、無死角。市衛計部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上下對接、橫向聯動的工作機制。要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相應的配套制度,細化實施辦法,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各級人大及其相關工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切實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法,確保《條例》貫徹執行到位,達到預期的立法效果。
同志們,《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將於8月1日正式施行。希望各級各部門以此為契機,強化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職責,深化改革創新,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凝聚起社會各界支持推動無償獻血的強大正能量,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邁上更高台階。
謝謝大家!
同志們,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興出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此,我謹代表市政府,對《條例》的頒布實施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市人大長期以來給予無償獻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對參加新聞發布會的各界朋友表示誠摯的歡迎!
無償獻血工作事關人民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民眾性工作。1998年《獻血法》頒布後,我市於1999年7月在國內率先制定了《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在2001年5月和2010年10月,我市又根據工作需要先後兩次對《條例》進行修訂。《條例》發布實施後,我市無償獻血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加速前行,連續十屆蟬聯“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的光榮稱號,走出了一條“以需定采、限型限量”的無償獻血之路。
隨著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服務能力的加強,血液供應面臨著巨大壓力和嚴峻挑戰。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遵循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精神,再次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導向明確、原則清楚、內容新穎、可操作性強,解決了既往無償獻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依法管理無償獻血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下面,就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我提出三點意見。
一、強化法治思維,依法管理無償獻血工作。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條例》要求,修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做好《條例》的配套實施工作,確保無縫對接。要圍繞《條例》組織開展系統的學習和培訓活動,確保掌握《條例》精神實質、熟悉具體內容。要按照《條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管理無償獻血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強化服務保障,切實改善無償獻血條件。一是市公民無償獻血委員會將繼續定期召開會議,依法貫徹落實《獻血法》和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協調解決具體困難和問題,穩步提升全市無償獻血綜合服務能力。重點是遵循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布局獻血站(點),保障流動獻血車停車位及其宣傳活動場地,為采供血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二是定期做好無償獻血的表彰和獎勵工作,落實獻血者的權益保護,使每一位獻血者的無私奉獻都能夠得到社會充分認可。要加快落實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儘快實現獻血者能夠在就診的醫療機構核銷用血費用,著力解決“獻血容易報銷難”問題。三是繼續在采供血機構開展“三好一滿意”創建活動,不斷提升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同時指導臨床科學合理用血,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切實珍惜每一位獻血者的愛心。
三、強化宣傳引導,營造尊重獻血者的良好氛圍。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要做好獻血公益宣傳,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宣傳獻血法律政策和科學知識;機關企事單位、工青婦等社會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要積極宣傳無償獻血知識,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同時要做好血站信息公開,積極應對相關突發事件和負面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輿論,努力維護采供血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
同志們、朋友們,《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的修訂實施,必將進一步提升我市無償獻血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對全面推動無償獻血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一定要學習好、宣傳好、落實好《條例》,依法做好無償獻血管理工作,為保障全市人民健康權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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