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

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

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於2009年12月11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
  • 外文名:Xuzhou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 成立時間:2009年12月
學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學會簡介

徐州醫學院神經內科主任耿德勤同志當選為市心理衛生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徐州精神病醫院院長助理沈學武同志當選為秘書長。心理衛生協會的成立標誌著徐州市心理衛生工作邁上一個新水平。

協會章程

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為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 Xuzhou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縮寫XAMH。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我市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市心理衛生科技事業發展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及黨與政府聯繫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市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界等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心理衛生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兒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預防心理疾病,維護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質。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徐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掛靠單位為徐州醫學院。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徐州市淮海西路84號徐州醫學院西校區行政樓,郵編:2210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採取適當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圍繞心理衛生學科落實國家優生、優育、優教的三優政策;
三、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學科發展;
四、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職和兼職心理衛生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的科技項目,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標準制定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認證;
七、開設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業務及興辦實體;
八、促進民間心理衛生國際科技合作和開展國際間學術交
流,組織科學研究與考察;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推薦心理衛生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資深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志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畢業,具有中級以上心理衛生及相關專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者;
2、從事心理衛生有關學科的工作,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
術職稱者;
3、其他科學技術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熱心支持心理衛生事業的醫療、科研、教育或其它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
三、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或其他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具有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辦理,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資深會員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審批並頒發資深會員證書。
第十條 各類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3、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
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並進行監督。
三、資深會員
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可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並可免費獲取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學術期刊和所在專委會論文彙編。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義務相同(略)
三、資深會員
參加本會組織的對心理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活動。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屆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證作廢。
第十三條 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六、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本屆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可聘為下屆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任期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分會),分別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分會)要依據專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專業委員會機構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檔案申請登記,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其冠名為“徐州市心理衛生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其所有活動應按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制,由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薦正副主任委員,其正副主任委員候選人需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幹部,組成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想社會公布;
四、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到民政局辦理註冊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和江蘇省心理衛生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延續使用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會徽,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