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證

律師證是律師從事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是核定律師身份的有效依據。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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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目

律師證

拼音

lǜshīzhèng

概念

律師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後方予以頒發。因此,律師執業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
律師證(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一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資格證書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法務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遺失補辦

律師證遺失需在市級或者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公告,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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