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力

律師能力是律師完成辯護工作應具備的能力。主要包括:(1)敏銳的觀察力。(2)敏捷的思維能力。(3)良好的記憶能力。(4)高度的注意力。(5)良好的交際能力。(6)良好的語言能力。(7)準確的判斷力。

主要包括:(1)敏銳的觀察力。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對審判人員、公訴人員及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表情、語氣、姿勢等表現的感知覺的迅捷性與準確性。(2)敏捷的思維能力。律師藉助法律知識和了解的事實,經過質疑、分析、綜合、推理和判斷,迅速得出對案件的全面認識的能力。(3)良好的記憶能力。具有良好的識記、保持和回憶知識經驗的能力。在開庭審理前,儘可能記住有關法律概念、法律條文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案件的基本事實、情節、有關人物、時間、地點等細節,以在辯護中嫻熟調用,增強辯護效果。(4)高度的注意力。律師在閱卷、會見及法庭調查與辯論等訴訟活動中集中注意、排除無關干擾和刺激的能力。(5)良好的交際能力。律師在人際交往中運用語言或非語言符號交換意見、傳達思想、表達感情和需要等方面的能力。良好的交往能力表現為能掌握各訴訟參與人的心理活動特點,並妥善處理好關係。(6)良好的語言能力。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具備熟練、準確、簡潔地運用語言表達自己對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看法的能力。(7)準確的判斷力。律師對訴訟中各種現象之間的聯繫與關係進行分析與綜合,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識能力,能從紛繁複雜的訴訟情勢中客觀、全面地找出事物間的本質關聯,捕捉對方的弱點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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