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宣誓制度設立於2000年6月17日,是為了規範律師宣誓活動,引導律師牢固樹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培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而設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宣誓制度
  • 組織者:司法行政機關 / 律師協會
  • 主持人: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
  • 領誓人:律師協會會長或副會長
  • 監誓人: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負責人
  • 設立日:20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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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2000年6月17日,全國律協印發《關於實行律師執業宣誓制度的決定》,但是由於內容過於籠統,實踐中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2010年9月,中辦、國辦轉發《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30號)中明確提出,要實行律師從業人員誠信宣誓制度。
2011年12月1日,法務部第25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為了引導廣大律師牢固樹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律師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決定在全國建立律師宣誓制度,規定:經司法行政機關許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律師獲得執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分批集中的方式進行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律師協會組織進行。
2012年2月3日,法務部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各地律協根據該決定製定了相應的律師宣誓規則,並組織開展律師宣誓活動。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對律師事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法務部部頒規定,全國律協決定對原有的《關於實行律師執業宣誓的決定》進行重大修改,出台《律師宣誓規則》。
2018年,根據全國律協年度工作任務分工,全國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主要依據法務部《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借鑑了廣東省律師協會、襄陽市律師協會等地的律師宣誓規範,起草了《律師宣誓規則》。規則委對規則草案進行了廣泛討論,經反覆修改,形成了規則討論稿。5月13日,全國律協會長辦公會對規則進行討論並提出修改意見。5月25日,規則報法務部律公司徵求意見。6月9日將規則提交九屆全國律協第十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規則委根據法務部律公司、法制司、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和9月1日全國律協會長辦公會第十三次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規則進行完善,形成規則(送審稿)。10月26日規則(送審稿)經第九屆全國律協第十五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宣誓誓詞

新版本

我宣誓: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忠於憲法,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恪盡職責,勤勉敬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奮鬥!(2018版)
律師宣誓制度

舊版本

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鬥!(2012版)

程式要求

宣誓人員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律師應當進行律師宣誓。

宣誓程式

(一)領誓人、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監誓人在宣誓人側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律師宣誓制度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儀式開始;
(三)奏唱國歌;
(四)宣誦誓詞;
(五)監誓人確認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詞上籤署姓名、宣誓日期。

儀式要求

(一)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律師協會負責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各派一名相關負責人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呈立正姿勢,面向國旗。

宣誓方式

(一)單獨宣誓。可不設領誓人,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誦讀誓詞。
(二)集體宣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逐句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逐句跟誦誓詞。領誓人領誦完誓詞、誦畢“宣誓人”後,宣誓人依次自報姓名。
肢體殘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規定的立正姿勢宣誓的,可以其他適當、莊重的姿勢進行宣誓。

部長監誓

2018年12月2日上午,中國首個“憲法宣傳周”開啟之際,全國各地400多個城市聯動,組織開展律師集體宣誓活動,近10萬名律師參加集體宣誓,司法行政機關用10萬律師的錚錚誓言為共和國首個憲法宣傳周“剪彩”。同時,法務部部長傅政華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出席律師集體宣誓儀式並擔任監誓人,這在新中國歷史上尚屬首次。
法務部部長傅政華出席律師集體宣誓儀式並擔任監誓人法務部部長傅政華出席律師集體宣誓儀式並擔任監誓人

宣誓意義

1、加入法律職業共同體
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通過宣誓,律師表明自己的共同體成員身份。不僅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也需要進行宣誓。這種司法職業共同體的宣誓制度意味著在未來的執業活動中,律師應當以文明、不失尊嚴的方式對待其他共同體成員。所以規則要求,律師要在協會會長、副會長的帶領下宣誓。
2、取得職業信任,表明恪盡職守
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是法治隊伍的成員,其執業權利是來源於司法的授權和人民的授權。宣誓是律師取得執業信任的方式。律師作為一個司法職業,需要取得司法機關的信任和授權。因此,規則要求,律師在司法機關監督下進行宣誓,代表司法機關對律師信任的起點。同時,律師以社會化方式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需要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授權。因此,規則要求律師以公開宣誓的方式,宣讀格式化的誓詞,表明接受公眾監督、踐行誓詞精神的態度。
3、彰顯律師職業的公共屬性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說“律師以收善良結果為貴,不徒以謀當事人之利益為能”。律師職業不僅是為個人謀利,更需要為建設公正公平的法治社會做出貢獻。這是律師職業的公共屬性。通過宣誓,能彰顯律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律師對於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和責任感,並將他們置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制之下。因此,規則要求律師要面對國旗,手撫憲法進行宣誓。
總之,宣誓是一種莊重的儀式,誓言是對信仰的承諾。

《律師宣誓規則》

律師宣誓規則(試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屆全國律協第15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宣誓活動,培育中國律師的職業精神,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務部《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律師應當進行律師宣誓。
第三條 宣誓儀式由地市一級律師協會或者省級律師協會組織實施。
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律師宣誓。
第四條 律師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忠於憲法,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恪盡職責,勤勉敬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奮鬥!
第五條 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律師協會負責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各派一名相關負責人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呈立正姿勢,面向國旗。
第六條 宣誓儀式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領誓人、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監誓人在宣誓人側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儀式開始;
(三)奏唱國歌;
(四)宣誦誓詞;
(五)監誓人確認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詞上籤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條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可不設領誓人。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逐句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逐句跟誦誓詞。領誓人領誦完誓詞、誦畢“宣誓人”後,宣誓人依次自報姓名。
肢體殘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規定的立正姿勢宣誓的,可以其他適當、莊重的姿勢進行宣誓。
第八條 宣誓人宣誓,應免冠,內著淺色襯衣,領口系戴深紅色領巾,外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出庭服裝胸前佩戴律師徽章,穿著深色正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正裝裙。
律師出庭服裝應當潔淨、平整、無破損,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覆蓋其他衣物,不得佩帶其他飾品或者掛戴其他物品。
第九條 宣誦誓詞,倡導使用國語。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少數民族律師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宣誓。
宣誓人、領誓人應當以正常語速完整宣誦誓詞,吐字清晰,語音宏亮,並不得對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誓詞內容進行添加、刪減或者歪曲發音。
第十條 監誓人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宣誓,宣布確認有效。
監誓人發現宣誓活動中存在不符合本規則的情形的,應當宣布宣誓無效,要求重新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時審查確定其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或者責成所屬律師事務所重新進行考核確定其不稱職的考核等次。
第十一條 經確認有效並由宣誓人簽署姓名的誓詞存入該宣誓人的執業檔案。
第十二條 律師宣誓儀式應當公開進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律師應當自覺踐行宣誓誓詞,將誓詞作為指引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準則,接受律師行業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組織開展律師重溫誓詞活動,可根據情況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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