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

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

《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是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塞爾。本書是作者關注現象學和邏輯學關係的集大成之作。

基本介紹

內容介紹,作者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邏輯理性批評研究》為作者胡塞爾生前發表的最後一部完整的重要經典之作,曾被作者稱為自己全部著作中最重要的一部作品。《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邏輯理性批評研究》為《邏輯研究》出版二十餘年之後作者再次專注於現象學和邏輯學關係的集大成之作,在其晚年一氣呵成。全書分為導論、預備性思考以及兩部分正文,總計107節,另附作者所加的三個附錄。正文中兩部分的標題為:“客觀形式邏輯學的結構和範圍”和“從形上邏輯學到先驗邏輯學”。中譯本根據1929年原版重印本譯出,翻譯過程中參考了本書著名法譯本(譯者為本書研究專家巴什拉)和胡塞爾弟子肯恩斯的著名英譯本。

作者介紹

胡塞爾(1858-1938),德國猶太裔哲學家,二十世紀歐陸影響卓著的哲學思潮“現象學”的奠基人,現當代西方思想界影響最大的哲學家之一。曾先後任教於哈爾、哥廷根、弗萊堡大學。《全集》出版已逾40卷。胡塞爾現象學以數學和邏輯學的理性主義為模型,強調在心理、精神、文化、思想領域內的思維嚴格理性化實踐,以期為主體性範疇奠定堅實的理性基礎,故可被視為“西方心學”傳統內的第一宗師。

作品目錄

目錄
《胡塞爾著作集》總序
中譯本序
導論
予備性思考
§1 出發點:邏格斯一詞的意義:言語,思想,思想內容
§2 語言的觀念性。排除相關問題
§3 作為“思想”表達的語言。廣義思想作為意義構成的體驗
§4 適合意義功能的“思想”之本質界定問題
§5 將邏輯學臨時界定為先天科學理論
§6 邏輯學的形式特性。形式先天性和偶然先天性
§7 邏輯學的規範性功能和實踐性功能
§8 邏輯學的雙側性;其主題學的主觀方向和客觀方向
§9 “客觀的”或“實證的”科學之直接主題學。雙側性科學的觀念
§10 歷史心理學和主觀方向的科學主題學
§11 傳統邏輯學的主題學傾向
a 邏輯學原初朝向於客觀理論的思想形成物
b 邏輯學對真理的朝向性以及所導致的對明見性之主觀反思
c 結果:歷史邏輯學作為理論學科和作為規範的-實踐的學科的混成性
第一部分 客觀形式邏輯學的結構和範圍
A 從傳統邏輯學通向形式邏輯學的完整觀念
第一章 形式邏輯學作為命題學分析
§12 純粹判斷形式觀念的發現
§13 判斷的純粹形式理論作為第一形式邏輯學科
a 形式理論的觀念
b 判斷形式的普遍化;基本形式及其變樣
c 操作概念作為形式研究的主導概念
§14 一致性邏輯學(無矛盾性邏輯學)作為形式邏輯學的第二層級
§15 真理邏輯學和一致性邏輯學
§16 為明證性區分奠定基礎的命題學的層級區分
a 判斷的實行樣式。明晰性和含混性
b 清晰性〔Deutlichkeit〕和明晰性〔Klarheit〕
c 自具有〔Selbsthabe〕的明晰性和預期的明晰性
§17 “清晰判斷”「本質屬」作為“純粹分析學”主題
§18 純粹分析學的基本問題
§19 純粹分析學作為真理之形式邏輯學基礎
§20 邏輯原則及其在純粹分析學中的類似者
§21 含混的和清晰的“同一”判斷間相符關係的明證性。最廣義的判斷概念
§22 作為純粹邏輯語法的命題學形式理論之領域概念為廣義判斷
第二章 形式命題學,形式數學
§23 傳統邏輯學的內在統一性及其在形式數學中的地位問題
a 作為命題分析學的傳統邏輯學之概念自足性
b 萊布尼茲的“普遍科學”作為一種擴大分析學觀念之出現,以及傳統三段論和形式數學間在方法技術上的統一性
§24 一種形式本體論的新問題。作為形式本體論的傳統形式數學的特性
§25 形式命題學和形式本體論間的主題學區別性及實質相關性
§26 形式命題學和形式數學之間統一性問題被掩蓋的歷史原因
a 純粹空形式概念的欠缺
b 有關命題學形成物之觀念性的認知欠缺
c 其他原因,特別是欠缺有關真正起源的研究
d 評論鮑爾扎諾對形式本體論觀念的立場
§27 《邏輯研究》中形式本體論觀念的引入
a 《算術哲學》中有關範疇對象性的最初構成性研究
b 《導論》從形式命題學通向形式本體論
第三章 演繹系統理論和復多性理論
§28 形式邏輯的最高層階:演繹系統理論或復多性理論
§29 法則科學的形式化還原和復多體理論
§30 黎曼以來的復多體理論
§31 一種復多體之嚴格概念,或一種“演繹的”、“法則性的”系統之嚴格概念;由“確定性”概念對其加以解釋
§32 一種復多性理論的最高觀念作為一種關於復多性形式的法則性科學
§33 真正形式數學和遊戲規則數學
§34 完全的形式數學等同於完全的邏輯分析學
§35 為何在作為普遍分析學的普遍科學領域內只有演繹的理論形式能夠成為主題
a)只有演繹理論具有一種純分析的系統形式
b)提問:何時一個命題系統可具有一個具分析性特點的系統形式
§36 回顧及有關下一步任務的預先說明
B 有關作為形式命題學的形式邏輯學與形式本體論的雙側性之現象學說明
第四章 對象立場和判斷立場
§37 形式命題學和形式本體論的關係問題;先前說明的不充分性
§38 判斷對象本身和句法構成
§39 判斷概念向一切「句法行為形成物」的擴展
§40 作為思想遊戲的形式分析學和邏輯分析學。可能套用的關係內含於形式科學的邏輯意義中
§41 命題學立場和本體論立場間的區別以及對其闡明之任務
§42 對此任務的解決
a 判斷行為不朝向判斷而朝向主題的對象性
b 在句法運作變化中主題對象的同一性
c 作為「某物樣式」的句法對象形式之類型
d 句法運作的雙功能
e 被規定的基底對象統一性中判斷行為之關聯性。規定此基底對象之概念的構成
f 在該規定行為中產生的範疇形成物,作為慣習的和主體間的具有〔Besitz〕
g 思想中的前所與對象性與範疇的思想對象性的對比。以自然為例對此區別的說明
§43 作為形式科學理論的分析學即是形式本體論,並因此是朝向對象的
§44 從作為形式本體論的分析學轉向作為形式命題學的分析學
a 從對象領域向邏輯學意義上的判斷的主題學改變
b 對此轉變的現象學闡釋
α 素樸-直接判斷者的態度
β 在企圖認知者的批評態度中被意念的〔vermeinte〕對象性本身和現實的對象性之間的區別
γ 科學家的態度;被意念者本身是其認知批評的對象
§45 命題邏輯學意義上的判斷
§46 真與偽作為批評的結果。真理與明證的雙重意義
第五章 命題學作為意義理論和真理邏輯
§47 從傳統邏輯學朝向科學的批評態度導致其命題學立場
§48 判斷作為純被意念者屬於意義區域。朝向意義的態度之現象學特徵
§49 判斷(命題)的雙重意義
§50 意義概念擴展到全部設定範圍,形式邏輯的擴展是為了構成一種形式價值學和實踐學
§51 純粹一致性邏輯學作為純粹意義理論。一致性邏輯學和真理邏輯學的劃分也適用於作為最高邏輯學層階的復多性理論
§52 真正邏輯的和邏輯外的“純科學”〔mathesis pura〕。“數學家的數學”
§53 對歐幾里得復多體例子的闡釋
§54 形式邏輯學和形式本體論之間關係的最終建立
a 問題提出
b 形式邏輯學的相關關係的雙重意義
c 形式本體論觀念可以區隔於科學理論觀念
第二部分 從形上邏輯學到先驗邏輯學
第一章 心理主義和邏輯學的先驗基礎
§55 客觀的-形式的邏輯學的形成是否已足以滿足一種還僅只是形式的科學理論之觀念
§56 對一切朝向主體性的邏輯形成物觀點之心理主義譴責
§57 邏輯心理主義和邏輯唯心主義
a 決定此心理主義的動機
b 邏輯形成物的觀念性及其以非實在的方式出現於邏輯心理領域內
§58 觀念性對象的明證性類似於個別性對象的明證性
§59 作為「自所與」〔Selbstgebung〕之明證性的一般特徵
§60 意向性的基本法則性和明證性的普遍功能
§61 在作為綜合統一體的一切〔實在的及非實在的〕對象之功能內的一般明證性
§62 一切種類對象的觀念性與構成性意識的對立。對自然的實證主義誤解是一種心理主義
§63 原初生產的活動性作為邏輯形成物之自所與性,關於此生產〔Erzeugung〕一詞的意義
§64 實在對象比非實在對象具有存在優先性
§65 關於心理主義的一個更一般性的概念
§66 心理主義的和現象學的唯心主義。對知識之分析性的和先驗性的批評
§67 心理主義的譴責是對先驗認知批評的必要邏輯功能之誤解
§68 對進一步任務的予備性概述
第二章 先驗邏輯設問學的起始問題:基本概念問題
§69 在直接明證性中所與的邏輯形成物。此一明證性反思主題化的任務
§70 闡明〔Klärung〕作為對原初性之構成研究;此一所要求之闡明的意義
a 意向性目的之變化和岐義性
b 對諸邏輯學科內不同基本概念之闡明,作為對形成這些概念的隱蔽的主觀方法之揭示,以及作為對此方法之批評
§71 科學基礎的問題與起源的構成性研究。邏輯學具有領導資格
§72 主體結構作為一種對應於客觀先天性的先天性。過渡到一種新的批評層階
第三章 邏輯學的觀念化前提及其構成性批評
§73 數學分析的觀念化前提作為構成性批評的主題。判斷形成物的觀念同一性作為構成性問題
§74 “如此等等”之觀念性,構成的無限性之觀念性,及其主體相關項
§75 分析的矛盾律及其主觀的轉向
§76 真理邏輯學向主體側設問學的過渡
§77 在矛盾律和排中律中包含的觀念化前提
§78 在主體明證性法則中的“正斷法和逆斷法”〔modus ponens und tollens〕的轉換
§79 真理本身和錯誤本身的前提,以及一切判斷可判定性的前提
§80 真理前提的明證性和對其批評的任務
§81 進一步問題的提出
第四章 邏輯原則之明證性批評向經驗之明證性批評的回歸
§82 判斷向最終判斷的還原。某物的範疇元變換〔Uradwandlungen〕和作為個體的元基底〔Ursubstrate〕
§83 真理的平行性還原。一切真理指稱一個體世界
§84 明證性的層階結構;第一自身明證性即經驗明證性。經驗的嚴格概念
§85 所謂判斷理論的真正任務。判斷的意義生成作為明證性層階秩序化探索的導引
§86 前述謂經驗的明證性作為先驗判斷理論之自身最初主題。經驗判斷作為原初判斷
§87 過渡到高階明證性。與實質的及形式的一般性之明證性相關的核問題
§88 蘊含於分析的矛盾律內的前提:每一判斷均可達「清晰明證性」
〔Deutlichkeitsevidenz〕
§89 清晰明證性的可能性
a 意義作為判斷和作為“判斷內容”。判斷的觀念性存在以判斷內容的觀念性存在為前提
b 判斷內容的觀念性存在聯繫於可能經驗統一體的條件
§90 諸真理邏輯原則的套用:這些原則僅適用於內容上有意義的判斷
§91 過渡到新問題
第五章 邏輯學的主觀基礎作為先驗哲學問題
§92 客觀邏輯學的實證性意義之闡明
a 歷史邏輯學與一實在世界的相關性
b 一個世界的素樸性前提將邏輯學列入實證科學
§93 笛卡爾以來對經驗的批評研究之不足
a 客觀邏輯學有效性的素樸前提
b 笛卡爾自我還原論之先驗性意義的欠缺
c 邏輯學的基礎通向先驗現象學的普遍問題
第六章 先驗現象學和意向性心理學。先驗心理主義問題
§94 一切存在者都在意識主體內被構成
§95 從每一自身主體性出發的必要性
§96 主體間關係的先驗性問題以及主體間世界
a 主體間性和純粹經驗世界
b 先驗唯我論的假象
c 客觀世界的高階問題
d 結論性思考
§97 在其普遍哲學意義中揭示意識構成的方法
§98 作為先天性研究的構成性研究
§99 心理主義主體性和先驗主體性。先驗心理主義問題
§100 有關先驗哲學發展以及特別有關形式邏輯的先驗性設問的歷史批評考察
第七章 客觀邏輯學和理性現象學
§101 理性的先驗現象學是邏輯學的主觀基礎
§102 傳統邏輯學的世界相關性和為其先驗闡明本身提供規範的“最終”邏輯學之特性
§103 絕對認知基礎只是在有關作為唯一絕對存在者的先驗主體性的普遍科學中才有可能建立
§104 先驗現象學作為先驗主體性的自身說明
§105 結束邏輯學的先驗批評之準備。通常明證性理論為絕對真理前提所誤導
§106 對絕對真理前提的進一步批評,以及獨斷論的明證性理論
§107 有關「作為意向性成就的明證性」的一種先驗性理論的描述
a 外部(感覺)經驗的明證性
b “內部”經驗的明證性
c 質素材料和意向性功能。內在性時間材料的明證性
d 明證性作為意識的先天性結構形式
結論
附錄I 句法形式和句法素材,核形式與核素材
§1 述謂判斷的分類
§2 判斷中的事物〔Sach〕相關性
§3 純粹形式和素材
§4 較低階和較高階的形式。它們彼此的意義關係
§5 獨立命題〔Apophansis〕的自足功能統一性。在連詞中一切連線形式的分劃
§6 過渡到最廣義的範疇領域
a 不同聯接形式的普遍性
b 擴充到與命題劃分結構相關的區分之全部範疇領域
c 與舊命題分析學相對比的擴大範疇命題概念
§7 句法形式,句法素材,句法
§8 句段和命題項。獨立判斷作為句段,廣義獨立判斷作為句段
§9 “判斷內容”是作為句段的判斷之句法材料
§10 句法形式化的層階
§11 非句法的形式和材料——顯示於純粹句法材料中
§12 核形成物,核材料,核形式
§13 名詞性範疇的優先性。名詞化
§14 過渡到複合結構
§15 傳統形式邏輯中的“詞項”概念
附錄 II 判斷的現象學構成。原初主動的判斷行為及其二次性變樣
§1 作為自生產判斷行為的主動判斷行為;與其二次性變樣的對立
§2 關於意向性的一般理論
a 原初意識和意向性變樣。靜態意向性說明。關於“意念”〔Meinung〕和被意念者〔Gemeinten〕“自身”的說明。對同一對象之可能意識方式復多體
b 對發生作用的意向性說明。經驗的所與性方式之發生的以及靜態的原初性。對每一對象範疇的“統覺”之“元設立”〔Urstiftung〕
c 意向性發生作用的時間形式及其構成。持存的變化。在未突顯者〔Unabgehobenheit〕(無意識)基底內的沉積化
§3 判斷之非原始的所與性方式
a 持存的形式作為“第二感性”自身之最初形式。一種多項複合判斷之活生生變化中的構成作用
b 被動性重憶及其對於作為持存統一體的判斷之構成性成就
c 在統覺中出現的東西類似於在被動性重憶中出現的東西
§4 被動所與性方式主動化的本質可能性
§5 原初生產性判斷行為的基本形態以及一般判斷行為
§6 關於非清晰語言判斷行為及其功能
§7 持存的和重憶性的含混性對統覺含混性的優越性:含混性中的第二明證性
附錄III 關於一種“純無矛盾性邏輯學”或“純一致性邏輯學”的觀念
§1 形式的無矛盾性和形式的一致性的之目的。此概念的寬式理解和嚴式理解
§2 一種純粹分析學之系統的和根本的結構與句法理論的關係
§3 分析性判斷之特徵:作為純“認知說明性的”判斷和作為“重言式”
§4 關於數理邏輯意義上的重言式的評論。貝克爾著(相關於正文中§§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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