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撒獻儀

彌撒獻儀

1. 什麼是彌撒獻儀

這裡所說彌撒獻儀是司鐸按照信友要求舉行彌撒時收取的錢款,不包括舉行其他聖事時信友所奉獻的錢款。按照教會規定,“任何司鐸舉行彌撒或共祭時,均可收獻儀,並照一定的意向獻彌撒”(法典945條1項)。

2. 彌撒獻儀的定額

一般來說,彌撒獻儀定額的規定屬於教省會議(法典952條1項)。當然,如果沒有教省的機構(如香港教區),或者如果教省沒有此類規定,則“遵守教區內現有的習慣”(法典952條2項)或遵從教區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儀式
無論是羅馬天主教徒,還是教外人,請教會(主教或神父)獻彌撒聖祭時,為自己的意向(即為生者死者……)祈求天主,按教會規定獻上彌撒獻儀(正常情況下,由教區規定每一台彌撒獻儀多少錢),以支持、參與教會的福傳工作和照顧聖職人員的福傳生活。這是一個很長的教會傳統,主教或神父應按求彌撒的人的意向,尤其是窮苦者的意向而獻上彌撒聖祭。
教會明確規定,“不許司鐸要求超額獻儀;但如自願奉獻超額的彌撒獻儀,和低於定額的獻儀,可以接受。”(法典952條1項)換言之,神父不能向信友要求超過教省或教區規定的彌撒獻儀的定額,但是,如果信友自願奉獻超過此定額的彌撒獻儀,或者信友奉獻的彌撒獻儀定額低於所規定的定額,神父可以接受。同時,教會“誠懇地奉勸司鐸們,即使不收任何獻儀,仍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窮苦者的意向,獻彌撒。”(法典945條2項)。這種規定,特別是要照顧那些窮苦者求彌撒的意願。
有關彌撒獻儀的定額,還應特別注意,“如彌撒獻儀數額龐大,且未指明應奉獻彌撒的次數,則應以奉獻者所居住之地,依有關獻儀所定的法則計算,但合法地推定奉獻者另有其他意向時,不在此限。”(法典950條)換言之,如果信友奉獻的彌撒獻儀雖然超過規定的定額,但數額不大,而且沒有明確說明奉獻多少台彌撒,則可以推定為一台彌撒。但是,如果信友奉獻的彌撒獻儀數額龐大,而且沒有明確說明奉獻多少台彌撒,則應按照本教省或教區所規定的每台彌撒的定額計算,為信友舉行多台彌撒。例如,教區規定每台彌撒獻儀為10元人民幣,如果信友奉獻20元,請神父為家庭平安做彌撒,則推定為求一台彌撒;如果信友奉獻20元,請神父為亡者瑪利亞、若望求周年彌撒,則應推定為求兩台彌撒;如果信友奉獻1000元,只說請神父為眾煉靈做彌撒,則應按照規定為煉靈舉行100台彌撒。當然,如果信友明確指明了求幾台彌撒,神父就應為信友奉獻幾台彌撒。
3. 奉獻彌撒的責任
教會規定,彌撒“獻儀一經奉獻,且已被接納,即使獻儀微薄,亦應按奉獻者之意向,為每一個獻儀奉獻一台彌撒。”(法典948條)換言之,無論信友奉獻的彌撒獻儀數額多寡,如果司鐸接收了,則應按照上面的計算方法為信友舉行彌撒,而且每一個獻儀奉獻一台彌撒。此外,即使所收彌撒獻儀非因自己的過失而遺失,司鐸仍有同樣的責任按照每一個獻儀奉獻一台彌撒(法典949條)。“任何一位司鐸,應仔細註明所接受要舉行的,和已做過的彌撒。”(法典955條4項)同時,“堂區主任,和教堂住持,或其他慣常接受彌撒獻儀的地點的住持,均應有特別的記錄冊,周密記錄要舉行彌撒的數目、意向、奉獻的獻儀,和已舉行的彌撒。”(法典958條)
此外還應注意,“凡在一年內無法做完的彌撒獻儀,任何人不得接受。”(法典953條)此期限按照司鐸接受彌撒獻儀的日期開始計算。(法典955條2項)對於無法完成的彌撒獻儀,司鐸可以有兩種處置方式:第一,委託給別的司鐸(法典955條);第二,交給自己所屬的教區教長,按照其規定處理(法典956條)。
司鐸可以委託別的司鐸奉獻自己所應奉獻的彌撒。(參閱法典955條1項、3項)委託其他司鐸時:第一,“應確知他們是完全可靠的人”。所謂“完全可靠”是說他們肯定會按照委託完成責任;第二,“除非確知超過教區定額部分是對私人的贈與外,應把全額獻儀轉移給他人”;第三,應同時把彌撒意向告知清楚;第四,“委託他人舉行彌撒者,應立即在記錄簿上登記所接受的彌撒,和所轉給他人的彌撒,並註明彌撒的獻儀。”
4. 彌撒意向的完成
“司鐸在同一天內舉行多次彌撒,可以為每一台獻儀所定的意向舉行彌撒;但法律規定,除主的聖誕節日外,只可收取一台彌撒獻儀,其餘應歸於教會教長所制定的目的,但仍可以外在的名義,扣下少許報酬。”(法典951條1項)一台彌撒獻儀舉行一台彌撒。如果司鐸在同一天內舉行多次彌撒,可以按照彌撒獻儀的意向舉行彌撒,但除聖誕節外,司鐸自己只能收取一台彌撒獻儀的錢款,其餘彌撒獻儀的錢款應按照教區教長的規定處理。
除法律準許外(如聖誕節,追思已亡等),司鐸在一天內只可舉行一次彌撒。“如缺少司鐸,教區教長得準許司鐸,因正當的理由一天內兩次舉祭,甚至在牧靈的需求下,在主日和法定的節日內,三次舉行聖祭。”(法典905條)在這種情況下,司鐸只能收取一台彌撒獻儀的錢款,其餘應按照教區教長的規定處理,但可以以外在勞累的名義,扣下少許報酬。但是,如果“司鐸在同一天內與人共祭另一台彌撒時,不可以任何名義為此台彌撒接受獻儀。”(法典951條2項)例如,司鐸在自己堂區已經舉行彌撒,又去參加某司鐸祝聖典禮的共祭彌撒。
此處的規定非常清楚明確:第一,司鐸一天內只可舉行一次彌撒;第二,依照法律規定則可以舉行多台彌撒;第三,為牧靈需要,得到教區教長準許,可以舉行多台彌撒;第四,可以與人共祭舉行另外一台彌撒,但不得為此台彌撒收取獻儀。當然,如果司鐸同一天內沒有舉行彌撒,而是與人共祭舉行彌撒,則可以按照彌撒意向接受彌撒獻儀。
5. 彌撒獻儀的用途
教會明確指出,“信徒給獻儀為按自己的意向做彌撒,不但為教會有益,而且亦因奉獻而參與教會照顧聖職人員和支援教會的工作。”(法典946條)可見,彌撒獻儀,一是要按照求彌撒者的意向做彌撒,二是為照顧聖職人員的生活,三是支援教會的工作。對於神職人員的生活,教會明確規定,“聖職人員,當其從事教會職務時,應根據其職務的性質,及當時當地的環境獲得與職位相稱的報酬,為能照顧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中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同樣須設法使聖職人員,享受社會福利,使生病、殘障或年老時,能妥善獲得需要的照顧。”(法典281條1項,2項)當然,教會也特別要求“聖職人員應度簡樸的生活,切忌一切虛榮儀表。聖職人員因執行教會職務而得到的財物,除維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職務之開銷外,得自願將所有剩餘,套用於教會公益或慈善事業。”(法典282條1項,2項)
6. 彌撒意向的合併
彌撒獻儀的定額和錢款應遵照上述的規定。此外,需要區分開彌撒獻儀和彌撒意向。彌撒意向是奉獻本台彌撒時的意願和目的。司鐸接受了幾台彌撒獻儀,就必須按照信友奉獻彌撒獻儀的意向奉獻幾台彌撒。當然,沒有信友奉獻彌撒獻儀,司鐸舉行彌撒也是可以有彌撒意向的。一台彌撒獻儀一台彌撒的原則並未改變。但是,因為牧靈需要,在必要的條件下,教會也特準彌撒意向的合併。教會在1991年頒布了彌撒意向合併的相關規定。(Decree Mos Iugiter 22. II. 1991,見:《宗座公報》83(1991),443-446頁)此規定的要點有四:一,信友必須知道而且自願同意將他們的彌撒意向合併在一台彌撒中。二,必須公布此彌撒舉行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三,在一個教堂內,這種彌撒意向的合併最多每周舉行兩次。四,舉行彌撒的司鐸只能按照教區規定收取一定的彌撒獻儀,其餘的彌撒獻儀應依法典951條1項遵照教區教長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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