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對男女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行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或行為客體。行為人必須有強制猥褻的行為,即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行為。

“猥褻”指姦淫行為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的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某些違反自然的變態性交行為,如獸奸、雞姦,或同性間的性交行為等,也可構成猥褻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制猥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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