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開合

張開合,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2018年12月29日,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張開合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並處沒收財產。

犯罪事實,一審判決,

犯罪事實

2013年9月,被告人張開合、朱發成違法取得襄陽漢江河道樊城牛首、張王崗標段采砂經營權後,以此為由向本市牛首採區采砂的經營戶收取“資源管理費”,邀集被告人彭偉、王秀嶺、魯國合夥成立砂石公司,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在樊城區牛首、竹條砂場運送砂石必經路上設定了5個地磅點,封堵砂石運輸出口進行收費,強行與其他采砂業主簽訂合作協定書,要求運輸砂石的車輛按重量每噸交納資源管理費,非法獲利4800餘萬元,逐漸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先後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採礦、非法占用農用地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牛首、竹條區域的采砂業主和附近民眾的心理恐懼,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生活秩序,致使國家蒙受巨額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9日,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開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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